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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公共政策变成“稻草人”

(2007-11-20 23:49:54)
标签:

时事评论

股票

资本利得税

分类: 法律评论
别让公共政策变成“稻草人”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其自行申报的项目中增加了股票等转让所得。消息传出,神经紧绷的A股再次应声下挫,深沪两市惨绿一片,其中,上证一度急跌130多点,深成指最大跌幅将近700点,市场弥漫着恐慌气氛。

    按照新的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资料时,除了传统的工资、劳务报酬等应税项目外,还必须如实申报本年度股票等转让所得,其执行的标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通俗地说,这一年炒股赚了多少,要如实向税务部门报告;亏了,这一栏划个“0”即可交差。

    或许担心引起更大的恐慌情绪,主导制定这项公共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稍后向媒体解释说,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没有变化,只是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股票转让所得,并不需要纳税,国家将继续执行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的政策。

    但是,对于这项个税“新政”,一系列问题仍然令人不得其解:

    ——目前只是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自行申报纳税资料,而这12万元显然属于工资、劳务报酬等应税所得,炒股收入是否包含在12万元之内呢?换句话说,我没有其他任何应税收入,而只是一个像杨百万一样的职业股民,每年都赚个盆满钵满,是否也属于自行申报纳税的“12万元俱乐部”成员呢?

    ——如果“12万元俱乐部”成员如实申报了所有的应税收入并履行了纳税义务,但却隐瞒了非应税项目的股票转让所得,税务部门是否应当对其处罚呢?

    ——既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的政策没有改变,有关部门却在股市剧烈波动的关键时点再次抛出这个敏感话题,其目的是为了掌握“12万元俱乐部”成员的股票收益资料,还是新税种出台前的“放风”?或者仅仅是为了让那些怀揣发财梦一头撞进股市的股民们多一份清醒?

    至少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疑问都是一个待解之谜。这就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要不要如实申报股票转让所得?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相信很多人为此忐忑不安。

    这就涉及到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一种简单的观点认为,1993年10月3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28日,第14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就是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只是出于发展证券市场和支持企业改制的需要,对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暂免征税。

    另一种被称为“税收宪政派”的观点认为,中国没有税收基本法,增加或减少税种,完全由行政部门说了算,《个人所得税法》就是一部没有上位法的单行法律,它虽然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纳税,但并未明确财产的范畴,而是由位阶更低的国务院令来加以界定,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而股票转让收益属于资本利得,对其征税必须由资本利得税这一独立的税种来调整。因此,如果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资本利得税法。

    事实上,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尚未成熟,也没有与此相关的立法计划,管理层亦多次表示,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时间表。但令人费解的是,有关部门一再抛出这个问题,且吝啬于对这项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政策进行说明,只是在看到股市的激烈反应后,才事后出来“澄清”,而资本市场早已为这种模糊的公共政策一次次付出巨大代价。

    冒着股市可能崩盘的危险而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本身就是一种无法想象的行为,至少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不会成为现实,唯其如此,有关部门更愿意用这种模糊政策的效应威慑股市。或许正因为上述原因,税务部门郑重其事地发出关于申报股票转让所得的通知,并未附加相应的罚则,包括“12万元俱乐部”成员在内的纳税人,即使故意隐瞒或者拒绝申报股票转让所得,也未触犯法律,税务部门的一纸通知,不能构成处罚纳税人的法律依据。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说,国税总局的通知不具有可操作性,充其量不过是给这个原本草木皆兵,背着“政策市”恶名的股市再增加一个“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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