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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不正义

(2007-11-08 22:23:15)
 [按:由于系统删除本文,我在对此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发表。本文原载于南方都市报,题:《聂某某案:看得见的非正义》,blog标题《一场危险的司法游戏》]

看得见的不正义

如果说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那么,河北省高级法院在聂××一案出现新的可能颠覆原审判决的重大事实的情况下,仍以种种非法定理由拒绝启动聂××案件的再审程序,不仅是看得见的赤裸裸的不正义,而且面对法律和公民权利,更表现出一种罕见的司法傲慢!

2005年初,河北青年农民聂××因强奸杀人而被处决10年后,一个名叫王××的人因其他犯罪行为落网,在他供述的一系列罪案中,就包括此前判决已经认定的聂××强奸杀害康某一案,此案与当年的佘祥林冤案同时浮出水面,震动了法律界和社会舆论!佘祥林案因被杀者突然“复活”,冤狱的事实无可争议,使得蹲了十几年大牢的佘祥林很快被平反昭雪。而聂××案却以“正在调查”的名义被拖了下来。

由于王××身负数起命案,论罪当诛,因此,以法学界为主的社会舆论认为,河北高院应当先留下“活口”王××,彻查聂××案件。但是,从王××被捕至今已两年有余,局面正在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首先,警方对王××主动交代的10年前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事实,采取不查证、不认定的“宽容”态度;其次,身兼公诉犯罪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能的检察机关,似乎也早已同警方达成了高度默契,起诉的时候绕开了这起犯罪;再次,一审法院对王××当庭供述强奸杀害康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认定,法官以“与本案无关”的惯常司法辞令,一再制止王××的当庭供述(见11月1日〈南方周末〉)。

被告人坚决要认罪,审判机关坚决不承认。这岂不是天大的怪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王××偏偏不领这个“情”,在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之后,随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导致无辜者蒙冤”。难道王×ד侠肝义胆”,故意为聂×ד顶包”?或者自知死罪难逃而蓄意找茬?

其实,事已至此,对法律程序稍有认识的人便可一眼洞穿,王××案演变过程中的反常现象,乃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聂××案也!据媒体披露,王××并不认识聂××,更不知道他早在10年前因为强奸杀害康某而被处以死刑,且王所交代的作案事实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但是,河北高院对聂××家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以“申诉人未能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拒绝再审聂××案——而法院压根就没有向聂家送达判决书。

河北高院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判。那么,王××的主动供述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呢?单纯从法理上说,王的供述只是一个未经查证的线索,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但这个线索实在太重要,太有价值了,它间接提示,聂××案的判决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此时,河北高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裁定再审聂××一案,而不是让聂家提供从未谋面的原审判决书。

至于王××是否强奸杀害康某的真凶,按照正常的刑事侦查程序,相信不难查证。如果王××所供并非事实,也必须有权威的令人信服的侦查结论予以排除,给社会一个交代,毕竟人命关天。但现在的事实表明,一边是聂家申告无门,一边是河北省有关公检法机关在对王××的犯罪行为追诉的整个过程中,均有意绕过康某被害案,从而避免触及万众瞩目的聂××案件。

上述公检法机关为何如此步调一致?这使我们有理由怀疑,其背后似有一只有形无形的“手”在指使和协调。事实上,在王××案发生后,对涉及利益冲突的当地公检法机关,能否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超脱于局部利益之上,法学界人士已经表示了忧虑,不幸的是,这种忧虑正在逐渐成为现实。

“任何人不得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既是程序正义所遵循的一般原则,也是对人性某种自私的必要防范。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对聂××案的再审,从一开始就应该让原审法院回避,而由更高一个层级的审判机关直接提审。现在,王××以“非常规”的方式提出上诉,从而将一个“烫手的山芋”转到河北高院手中。如果它在回避康某被害案的情况下维持一审法院对王××的死刑判决,最终将要在死刑核准这一关考验最高法院的智慧。

无论这场危险的司法游戏如何玩下去,在聂案再审和王书金与康某被害案的关系彻底查清之前,匆忙灭了王××这个“活口”,将是法律和舆论永远不能宽恕的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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