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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强势权力介入民事行为,将民事活动政治化,说到底,是对现代宪政制度的无知
处理欠贷干部属于权力捞过界
前几年因造假而名声大躁的湖北丹江口市,以“切实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名义,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截止到今年8月20日前尚未还清农村信用社贷款的33名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职、停岗、停薪的措施,期间,被“三停”的干部每月只发给24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余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同时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不仅如此,“对实行‘三停’的国家公职人员,还进一步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对限期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将予以组织调整”。
看到有关媒体的报道,让人觉得吃惊。干部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与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何干?因欠贷不还就对他们采取“三停”、“五不”,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样处理干部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要界定丹江口市处理拖欠贷款的干部的行为是否属于公权力“捞过界”,就必须搞清楚借贷是一种什么行为。首先,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是企业,农村信用社亦属此类;其次,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人或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借贷双方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只要不涉及诈骗等金融犯罪,一概与公权力无关。即使到期未能如约归还贷款,亦属民事违约行为,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债务人。
由上述权利关系所产生的行为可以看出,银行与借贷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管这个人是公职人员还是农民,与他们的身份没有关系,更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无关。丹江口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强势权力介入民事活动,以“三停”、“五不”、党政纪处分做砝码,强制干部向信用社归还贷款,破坏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那些被处理的干部而言,既是一种胁迫,又是公权力的越权行为。
那么,借贷不还是否涉及信用问题呢?这当然是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这33名干部由借贷不还所产生的个人信用缺失,与他们的公职身份有什么关系?在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公职人员未得到行政长官的一般或特别许可,纵使与公事无关,亦不能以私人名义收受利益。”而“利益”就包括借贷行为。但内地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规范中,没有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向金融机构或私人借贷,这意味着他们的借贷行为是合法的。至于到期不还贷款是否要承担与职务相关的类似“三停”、“五不”的处罚,既然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那到期不还贷款的后果也只是构成民事违约。尽管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民信用评价体系,但对于此类拖欠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自有他们的手段,无需国家权力插手。
借贷逾期不还,或许有各种原因,包括经济困难等,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不讲信用的“老赖”行为,但仍然没有超出民事法律的范畴,应当由民事合同的双方依照法律途径解决。丹江口市以国家强势权力介入民事行为,将民事活动政治化,说到底,是对现代宪政制度的无知——公权力只是一种授权行为,所有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公权力是绝对有限的;与此相反,民事权利遵循的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除依法受到限制之外,民事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
我们现在时刻都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现代法治政府,但很多政府决策者的思维至今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总认为没有政府权力管不了的事情,政府能够包办一切,公权力的手随时可以伸向公民的私领域。正是基于这种权力无边,权利有限的陈腐思想,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就是要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为,无所不能的“无限政府”,如果不能根除这种观念,公权力随时就会“捞过界”,侵入公民的私领域。
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