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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刚 2004年12月02日
英国期货与期权协会主席睿雷栋周一在“英中金融从业人员培训研讨会”上表示,英国金融业的发展,得益于其“前瞻性”(forward-looking)的金融监管体系。
睿雷栋称,该监管体系的特点在于只提供监管建议和战略框架,而非直接提供具体的产品,是依靠系统自身的力量来自我完善,“对金融从业人员持续不断教育和培训”,减少强制执行的行为。
英国长期以来实行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的监管思路。1997年以前,英国实行分业监管,共有9个不同的监管主体,分别负责证券、银行、保险等不同领域。1986年,英国实行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金融改革,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开始互相涉足业务。
睿雷栋介绍,随着证券、银行、保险等领域竞争的加剧,英国各金融机构争夺共同的顾客,经营类似的金融产品,英国监管当局也开始发现,分业监管导致监管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他同时指出,各监管主体由于信息不畅,还会导致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的方法,转移风险,并出现了逃税、内部交易甚至洗钱等现象。
于是,2001年英国设立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作为唯一且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全面混业监管。FSA的监管哲学则是,“加强监管的同时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FSA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趋势,实现前瞻性监管。由于实行的是“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对各种金融领域的发展,FSA并不直接插手,而是通过制定发展纲要和法律框架,指导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有人作过统计,FSA通过若干次修定监管条例,条例总数将比原来减少了30%。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各司其职。有学者认为,“令出多头”、“频繁堵漏洞”、监管政策不协调等问题,会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如委托理财这一现象,由于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曾出现“互相叫停”的局面。
此外,有学者认为,中国监管当局事无巨细的管理、直接审批金融产品的做法,对具体业务发布实施准则等,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学者称,当前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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