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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严刑峻法惩罚机构失德

(2005-09-11 21:38:31)
分类: 码字存档
禹刚 2004年11月22日

  为什么一家证券公司亏损可以达到自己注册资金的好几倍?为什么金融机构一定要等到严重资不抵债才考虑破产?为什么金融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不算犯罪?

  11月20日在上海,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上海,反复谈到了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当谈到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现存法律条款对监管实践的擎肘时,吴晓灵显得相当着急。她坦承,“法律法规中遗留的风险漏洞,将酿成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可能引起的制度风险中,一方面有由于法律责任不清引发的道德性风险。另一方面,某些金融机构由于市场定位不合理,也会导致其自身的生存风险。

  吴晓灵以信托公司为例子,详细回顾了信托业近三十年经历六次整顿的过程,她强调,直到现在,很多人包括某些信托公司,还是没有弄明白信托这种委托性质的业务,与物权(如股票)、债权(如债券)之间的异同。

  此外,某些制度设计不合理也会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如交易所国债回购制度、证券交易保证金制度等等。吴晓灵举例解释,有关法律认定个人为私利挪用客户保证金是违法行为,但实际情况中,挪用保证金的主体往往是金融机构,根据现行法律,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谈到化解这种累积起来的金融风险时,吴晓灵强调,要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就必须设立良好的退出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就会累积金融风险。但关乎所有企业退出机制的《破产法》,立法过程却一波三折。

  吴晓灵认为,如果在企业破产之后,债权人认为可以和解和重组,就无须走到清算这一步,这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一种更有效更合理的运用。

  一位学者在听后表示,“央行对根本性问题思路越来越清楚,但立法工作,央行一家只怕有点力不从心”。

  记者将这位学者对人民银行“力量单薄”的担忧转达给吴晓灵时,她坦承,“这半年来,法制建设与化解金融系统风险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在峰头浪尖下思考的问题,但这些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共识。”

  吴晓灵向记者强调,认识问题需要一个过程,统一各方的思想也需要一个过程,“这方面人行还是做了很多工作的,比如这次个人债务偿付办法的出台就是一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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