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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罚企业不责政府,问责制能走多远?

(2009-07-14 06:29:30)
标签:

法律

问责制

经济适用房

违规操作

党政领导干部

郑州市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只罚企业不责政府,问责制能走多远?

作者:刘长锋

    12日晚,郑州市政府发布了对“经济适用房建成豪华别墅”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依法取消天荣公司“西湖秋韵”小区一期3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责令企业停工、依法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对企业擅自施工行为予以处罚等。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并未提出任何处罚措施。(新华网7月13日)

    经适房变别墅,有一个问题必须首先澄清。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工程,摇身变成别墅,究竟是企业违规操作,还是得到了某些当地官员的默许和支持,或者是当地有关部门的“正式”许可?尽管郑州市在处理上含糊其辞、语焉不详,但问题还是一看就穿。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违规操作,那么,当地有关部门就怎样也逃不脱监管不力的嫌疑。倘若是企业得到了某些官员的默许甚或是得到了“正式”的许可,则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某些工作人员更是难辞其咎。也就是说,无论怎样,在处罚的名单上,有关部门和领导不但不能少,而且还必须承担主要责任,理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如此简单的问题,当地政府的处理为何完全违悖常理,大有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呢?人家不是傻子,捅出来的漏子不能不赶紧“补上”。给外界做出一副秉公执法,公事公办的架势。意思不外乎是,你们反映有问题,我们马上就查问题,而且拿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其实这个假象一点也不高明,随便谁一眼即可看穿。一张处罚决定,主要担责者溜之大吉,企业做了替罪羊。高额的罚款,又可以让领导的私囊和小金库适当充实一下,而且同时,又 “保护”了一大批干部。既作出了高姿态,又得了好处,一石三鸟,不可谓不精明,但精明往往未必就是高明。

    值得玩味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其中重点强调: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与之形成鲜明对比,郑州市对经济适用房建成别墅问题的处理,问责只问企业不责政府,实在显得有些滑稽,又多少有些让人担忧。

    行政处罚只罚企业不惩领导,行政问责只问企业不责政府,就具体的个案来说,已经触及公众忍耐的底线。而就在中央《规定》正式出台的这个节点,郑州市的做法,则无疑是给初生的《规定》照头泼了一盆冷水。当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成为一些官员的基本生存哲学后,我们就不能不怀疑《规定》究竟能不能“走出”中南海,而即使能走出去,到底又能走多远?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90713/000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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