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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限时未达,没退还邮资那么简单

(2009-02-28 07:31:36)
标签:

法律

邮政企业

邮资

契约

中国邮政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快递限时未达,没退还邮资那么简单

作者:刘长锋

    昨天,中国邮政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100个承诺范围城市间互寄的标准型EMS邮件,邮政作出时限承诺;而若无特殊原因,邮政却未能在公布时限内送达邮件则退还寄件人已交付的邮件资费。(《京华时报》2月27日消息)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客户在与邮政企业达成快递投递的事实后,有两个基本的要件必须明确。客户出资(邮寄费)购买邮政企业的服务(递送邮件);邮政企业以服务赚取客户的邮寄费,双方出于自愿而达成这样一个协议。这一协议已然达成,那么,双方都无权单方面违约。

    根据契约公平的原则,在投寄快递时,客户不能少给邮政企业一分钱,否则契约则无法达成。而同样,在客户支付了足够的邮寄费用后,邮政企业必须足额付出服务,而绝不能“缺斤短两”。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客户在支付了足够的邮寄费用后,而企业不能按照契约约定支付足额的服务,则可被视为单方面违约。

对于违约的惩罚,显然并不能止于退还邮寄费,而且必须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负责,并为自身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对客户方进行科学、客观、合理的赔偿。

    契约的达成基于双方基本的互信而达成。客户在支付了足够的费用之后,非但没有享受到应得的服务,还有可能因为企业的单方面违约而付出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损失。企业单方面违约,按照基本的契约精神,邮政企业除了要足额退还邮寄费之外,还必须对客户的损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进行补偿。

    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也就是说,法律早有规定,除因寄件人方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邮件限时不能送达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邮政此次“高调”表态,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以前对于关于限时送达的法律规定并未认真落实执行。而如今,鉴于快递市场的竞争压力,才不得不自觉把限时送达的相关规定搬出来。而即使是搬出来,仍不过只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有了这个声明,一方面给公众造成一个假象,即我们中国邮政是信守承诺的。殊不知这个假惺惺的承诺,却显然是为以后不能限时送达埋下了一个伏笔。如果真的邮件没送达,我口头声明在先,我给你全额退还邮寄费。至于因未送达而对客户造成的损失赔偿,我声明中只字未提,你就自己家里想着去吧!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9/0227/06/534VTB13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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