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进步的代价不应是人道的丧失
作者:刘长锋
作为基层民主发展最具体表现形式的村民自治,尽管在步履蹒跚中仍有这样那样不少的问题,但难能可贵的是,它毕竟迈出了这艰难的一步,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初见成效。如何引导和规范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使其不再仅仅只是局限于形式的民主而是具有民主的本质,避免民主化过程中极端化的问题,实在值得研究。
一位年仅9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为了维护母亲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通过写信、网上留言等形式给各级媒体甚至省市级领导反映,希望有关部门能为她们母女主持公道。12月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她的来信,据了解,省市领导对女孩的信件都有过批示。(《新京报》12月8日消息)
根据相关报道和资料显示,对于小学生李子怡反映的问题,当地有关负责人表示:“省市领导的批示都有,按照法律讲,应该给子怡娘俩分配征地款,但是村组是自治的,村民大会没通过,谁也没有办法!”而根据记者对当地村民的走访调查也发现,负责人的话并不是空穴来风或者胡说八道,根据记者调查显示,该村大部分村民认为李子怡母女属于“人户分离”,不同意给她们土地补偿款。农村村民自治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农民的事让农民做主,涉及农民利益的事让农民决定。大部分村民考虑到自身的现实利益,不同意给李子怡母女补偿款,并促使村民大会通过决定。应该说,这对于颠覆村官主观决断的传统农村管理方式,具有相当的积极现实意义,其体现出的正是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
尽管是民主的决策,但对于李子怡母女这个个体来说,却又显得是相当的不公平。因为夫妻离异,李子怡和母亲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没有地方居住,而孩子自身的学费问题也成了大难题,母女二人的生活极其艰辛困难。现实的矛盾就此产生了,民主是得到了有效发展,但民主的决策却无情地抛弃了孤儿寡母的现实利益。民主的精神应该体现在对每个人的权益的关照,而对于贫困孤寡者的关照与帮扶,也正是人道的基本精神。
如果民主的发展违背了基本的人道精神,那么民主本身就有了问题。对于基层民主自治,必须大力扶持和积极推进,但是对于基层民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研究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比如在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以严格的法理制度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权利的行使与法律、制度的保障约束结合起来并行不悖,从而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唯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村民自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基本要义和精神。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8/1208/02/4SJVTTGG0001124J.html
http://news.hsw.cn/2008-12/08/content_104541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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