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校庆敛财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作者:刘长锋
昨天是江苏泰州高港刁铺中心小学80周年校庆之日。学生家长早在两天前就收到了请柬,老师通过学生“转话”:庆典之日到校“赞助”一下,有的老师干脆给“份子钱”订了200元的标准。校门口两台验钞机忙着收“礼钱”。(《扬子晚报》11月29日消息)
老师究竟有没有让学生带话给家长要求赞助,这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学生说有,老师说没,空口无凭,到底有没有这回事,谁也不能贸然下结论。但毫无疑问的是,给家长普遍发了请柬,请柬是白纸黑字,副校长没办法抵赖所以也倒是坦率地承认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该校副校长还表示,“至于出不出礼钱,学校并没有强制要求。”这实在是一句值得玩味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这个规定的出台,其意义在于以商业贿赂的性质,对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做了补充,从而避免了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对非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认定依据的问题。从受贿的操作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基本的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利益。”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尽管校方宣称并没有“强制要求”,但其发出邀请函无疑带有索要甚至胁迫的意味。请柬的发放对象都是学生家长,而并非其他无关的社会人员。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你孩子在我这里上学,我不强迫你也不能强迫你,交不交赞助费你自个儿看着办。无关人士当然不会搅合进来,个别对学生学习不重视的家长对校方的邀请也许可以置之不理。但在当今应试教育登峰造极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希望老师多照顾,不希望孩子被老师当另类的家长,不得不接受这“温柔的绑架”。在家长们“心甘情愿”地如数缴纳非法的赞助费后,校门口的两台验钞机也时刻不停地运转起来,学校的小金库也一下子变得丰满起来。从这里看来,学校“利用工作便利”而“收受财物和谋取利益”的性质,便一览无余地表露了出来。
借校庆之机大肆敛财,甚至明目张胆地在校门口摆上点钞机收钱的闹剧,刁铺中心小学不是独一家也不是先例,事实上,借校庆之机摆上点钞机收钱的丑闻,湖北某高校不久前也曾经上演过,而各种明里暗里以校庆为名收受财物的更不在少数。校庆期间,接受社会馈赠和捐助,从情理上上讲也无不可,而一旦这种“捐助”和“赞助”完全变了味,从接受馈赠演变为变相索取,从接受社会捐助演变为向学生和家长“伸手”、“张口”,那么,其就不能简单地以接受捐助来看待,而应该是时候把其上升到商业贿赂的层面上来思考和看待了。如果任由这种馈赠的变异越演越烈,那么,不管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对于学校,都不是一件我们乐于看到的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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