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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叫的什么冤?

(2008-09-26 06:35:05)
标签:

开发商

协议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开发商叫的什么冤?

作者:刘长锋

    一年前,科强房产公司为了拆房建楼,与75岁的宋婆婆达成一份《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开发商拆掉她14平方米的旧房,待新房修好后,还给她总面积为117平方米的两套房子。到如今,开发商的房子修起来了,却反口不认账,以补偿比例过高将宋婆婆告上了法庭。(《重庆晚报》9月25日消息)

75岁的宋婆婆,无论是从年龄、体力还是身份地位的对比上,相较之开发商,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所以    宋婆婆断无强迫开发商签字之理。更不会把刀架在开发商的脖子上,强迫其“按了手印”。事实上,宋婆婆不但没有这种可能,而且根本也无强迫开发商签字的事实。根据控方律师辩称:“当初签安置补偿协议其实是违心的,因为不签协议就拆不了房,为了赶工期,被迫答应了宋婆婆的不合理要求。”

    在我们看来,这无疑是一个充满无赖味道的狡辩。开发商之所以答应签协议,其实并无什么无法消弭的外来压迫力,开发商考虑的只是尽快把旧房子拆了,把新房子建起来,考虑的只是自己的现实利益。假使宋婆婆的要求很过分或者不合法,开发商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而没必要采取如此低姿态的处理方式。

    协议是双方你情我愿签订的,所以法律的判处首先依据的是合约本身。诚然,拆迁补偿是有标准的。但在签订协议之时,双方都规避了现行拆迁补偿法规。在不承认现行拆迁补偿办法的前提下,双方都认定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就必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最终的法律裁决也必须以此为据。说了的话可以不算,但签了的白纸黑字,应当视为双方之间的一纸合约,谁都不能违反。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80925/000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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