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东方早报》
人民网太原12月15日凌晨电:今天凌晨获得最新消息,山西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宏亮,已于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出事煤矿的肇事矿长被抓住了,是的,我们应该庆幸,但是我们能高兴吗?我们高兴不起来。抓住王宏亮又能如何?最多又多了一个受处理的人而已,抓住王宏亮那些死去的人能再复活吗?抓住他,近年频发的矿难就能因此不再发生吗?很显然,也不能。
惩治是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涉事矿主的打击力度,加大惩处措施,杀一儆百、杀鸡骇猴。但很显然,这只是一种消极的时候措施。真的杀了一只鸡猴子们就老实了?从近年来的诸多事实看,鸡是杀得不少,但是猴子却没有吓倒一个。在暴利的诱惑下,猴子们依然是我行我素大闹花果山。如果不采取制度性措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恐怕仍是抓了一个王宏亮,估计还会有不少的“后来人”。
按我国的现行制度,矿业资源是国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属于全民所有的矿业资源,对煤炭的开采,应该在国家许可和指导下规范地进行。但是事实上,在暴利的唆使下,很多地方官员只顾眼前利益,盲目追求GDP的高速增长,默许非法矿主开挖,对开矿挖煤监督管理失之过软,甚至有个别的甘愿充当不法煤矿、安全设施不合格的煤矿的保护伞。有的煤矿私挖私采,有的煤矿安全设施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不到位,这些都是导致矿难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上级的检查也不过是一阵风,来了就认真点负责点,检查组一离开,马上又照样我行我素。
因此,要避免悲剧再发,我们绝不能止步于抓了一个矿主,惩处了一个矿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斩断矿业与地方政府或者个别官员之间的利益链。对于矿业集中地区,要加大矿业收支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让隐性收支无处可藏,避免个别官员与矿主结成利益联盟。斩断这个利益链,没有政府或者个别政府官员的鼓励或者保护,不法矿主只怕再有贼心也没有那个贼胆了。
其次,要在加大采矿安全监督指导,促进采矿科学化、规范化的前提下,适当加大矿业税率。一方面要加强安全指导和监督,以严格的制度和严厉的措施促进采矿规范化,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加大采矿工作的科技含量,从环境和硬件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并逐步避免事故。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矿业税,征收较高的税费,使采矿逐步消弭“暴利”思想,使采矿不再是暴利产业。加大税率,不法矿主无利可图,自然就会自己撤出矿业,而不会像现在,执着地打“游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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