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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老、幼、孕、残”?

(2006-04-26 19:55:41)
分类: 杂文、时评
   在一些国家的大街上,看见有老人或者小孩子通行,司机们大多都会远远地主动减速刹车,避让行人。在澳大利亚和北欧的一些地方,我们经常也可以看见这样的镜头,一只懒洋洋的小动物,旁若无人地大摇大摆横穿马路,这种情况下,司机大多都会主动停车,让动物先行。这种不抢一秒、礼让三先的行为是整个社会道德风尚规范的结果,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也是个人良好修养的一种体现。
近日新出台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补充了老、幼、孕、残等行人过街,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的内容。对此邹云翔先生大发感慨,抒发了一通见解。(见《南方都市报》1月20日A02版)邹先生认为,面对机动车,“我们这些看似身强力壮的中年人,其实也是弱者,有关‘老、幼、孕、残’的规定也应该同样适用。”窃以为尚有商榷的余地。
云翔先生讲得很有道理,和机动车比起来,人确实是弱者,不要说是中年人,即使是十几二十岁的小年轻也一样。人都是肉做的,而机动车是钢铁的,二者是绝对不能相提并论的。在我狭隘的视听里,迄今还没有听说或者看到过有人把车撞翻,人没有事情反倒是把车子撞坏了的。所以云翔先生要求适用于老、幼、孕、残的规则也要适用自己。对于云翔先生的心情和感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心理和心态,我却并不敢随便苟同。
先让我们从《条例》本身入手。作为条例的制定者,其出发点和本意是良好的,一是倡导了一种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二是或许会对老、幼、孕、残者有点帮助。但是这种规定是否有效果呢?以愚看来未必。众所周知,道路交通是有规则的,诸如“红灯停、绿灯行”和“过马路,靠右走”这些是我们上小学的时候就知道的常识。但是我们如今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却是这些常识的缺失。明明是红灯,有些人却偏偏要过马路,聪明点的左顾右盼看看有没有车,有些却是连看也不看的就急急地冲过去了;明明是快车道,前面不远的地方就是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有些人却偏偏不肯多走那么几步路,非得要横穿马路,甚至有些大姑娘不惜冒着“走光”的危险,穿着裙子翻越隔离带的栏杆。去年的时候,广州这种现象很多,以至于交管部门不得不重新把交警和交通协管员派出来。如果大家都能依着交通规则来的话,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就自觉“红灯停、绿灯行”,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就走天桥和地下通道,这样一来,是不是就不必担心被车撞到?是不是也就节约了很多警力和协管员,节约了很多社会资源?是不是也就不用再勉强交管部门把自己也和老、幼、孕、残并归一起,重新修改《条例》?
相对于普通步行的老百姓,司机开快车,和行人抢道也确实是不争的事实。法律和制度对守纪守法的人是有效的,对于不守纪守法的人却是没用的,所以法律和制度对于不能遵守它的人只具有制裁和惩罚的作用。毕竟仁爱、礼让风气的形成,是必须靠社会道德的整体提升和个人修养的不断提高来实现的。法律规定不准杀人放火、不准私自剥夺他人生命、财产等等,但是为何会有那么多的犯罪分子呢?驾驶人员修养的提高,不是靠一条“必须停车让行”就可以解决的。所以,把保护自身安全的希望寄托在这样一条含糊其词,徒具良好意愿而无实际操作可能的规定上,是不是显得幼稚了些?
不管老、幼、孕、残也好,中年人也好,青年人也好,其实并不存在强弱之分,面对钢铁的庞然大物,肉长的身子都是一样的。要保护自身的安全,首先必须学会的是如何自我保护,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别人应该如何或者是制度应该如何,也不要去试探司机的判断识别能力到底如何。如果把自己的安全交由别人去负责,那将是一件十分可笑的事情。过马路的时候多等几分钟又如何?或者多走几步上天桥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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