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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当法律,这个法院院长太荒唐】

(2009-06-27 19:58:46)
标签:

桐城一派

法院执法

公民摄像

妨碍公务

杂谈

分类: 时评杂评•兼收并蓄

习惯当法律,这个法院院长太荒唐

 

/桐城一派

 

    612日,湖北省枣阳市财富小区业主马耀军,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他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627日《新京报》)。

    事件的经过我不想赘述,请看链接:湖北枣阳小区业主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被拘留。一般来说,在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时,遭遇对方暴力行为,或者肢体的强行阻拦,或者用言语蛊惑以及威胁,才谈得上妨碍执行公务。但马耀军仅仅是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经过进行摄像,并没有用暴力行为阻止或威胁执法人员,“干扰法院执行公务”一说从何谈起?

    我们是法制社会,法院不是天天在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那么我倒要反问一句: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依据的是哪部法律的第几款规定?据桐城所知,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你执法,我拍摄,互不妨碍,互不干涉,干扰法院执行公务的说法岂不可笑?

    执法部门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一直遭人诟病,如今执法过程被人摄像,唯恐“野蛮执法”经过被曝光,影响法院形象,因此枣阳市法院恼羞成怒,不光抢夺公民手中的摄像机,更将摄像之人予以拘留,这实际上是底气不足、心虚的表现。

    对于“不许拍摄执法活动”规定所依据的法条,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轻描淡写地说:“我们习惯了这样,当地法院一直都这么把握。”太可笑了,田院长把习惯当法律,一直以来都是这么习惯的,习惯久了,也便自然了。

    可笑的事情还在后头。这次枣阳市法院共拘留了5名小区业主,次日5人被告知,如果缴纳一万元罚款,可以提前解除拘留。更可笑的是,法院说这罚款是做给别人看的,可以不真正缴纳,收下罚款决定书即可。田院长还说,罚款决定书下发后,如果表现好,这罚款可以一直不缴。

    亏田院长想得出来,这罚款决定书居然没有规定罚款期限,也就是说可长可短,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什么时候田院长一不高兴,就可以“随时做出变更”。这是哪家法院的哪门子规定?田院长简直把法院当成自己的家,想罚就罚,想什么时候罚就什么时候罚,这不是拿严肃的法律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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