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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满洲军队在征服新疆(回部)的过程中对蒙古准葛尔部,实行了野蛮的种族灭绝政策。满洲军队用从西方引进的火炮屠杀英勇的准葛尔人,从此准葛尔成为了一个地名。对于清军屠杀准噶尔人民的问题,国内研究者大多予以回避,很少有专门论述这一事件的文章。有些文章即便涉及到也竭力淡化甚至予以否认。如果想要从清史中找到这些信息不易.
杜荣坤、白翠琴所著的《西蒙古史》中的几段文字:“乾隆制定了稳定的安抚政策,并在进军中严格贯彻执行,因而深得人心”。(人都没有了,得谁的心?)“在战争中发生杀害一些受裹胁或无辜百姓之事是存在的”。(一些是多少?那可是几十万条人命啊!)“那种认为清政府把厄鲁特各部人民杀尽斩绝的说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由于清政府执行了安抚政策,使准噶尔人民免除了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的悲惨境况,去向有了归宿,生活有了出路,社会秩序很快安定下来了”。《清高宗实录》和《平定准噶尔方略》中的几段文字;乾隆谕令前线将领:“必应全行剿灭,不得更留余孽”“此等贼人,断不宜稍示姑息”“此次进兵非同一般,各将厄鲁特彻底剿灭,永绝根株”乾隆对投降部众的安排:“大兵进剿,厄鲁特等自必畏罪投诚。如有前赴巴里坤者,即将伊等头目先行送赴京师,所属人众亦随即移至内地过巴里坤后,其应行剿戮者即行剿戮。所余妻子,酌量分赏官兵,母得稍存姑息”“如稍怀叵测,即移至巴里坤,再令移入肃州,即行诛戮”乾隆还认为:“厄鲁特俱行剪除,回众自必倾心归顺”。前线将领的报告:“尽唤男丁而出,屠
戮有声。”由此可见,清军屠杀不是某些人或某一部的单独随意的行为,而是整个军队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统一行动,屠杀的总指挥就是乾隆,目的就是要对准噶尔部斩尽杀绝。在这场精心策划的屠杀中,几十万准噶尔人惨死于清军的屠刀之下,鲜血染红了卫拉特草原,准噶尔人遭到了无情的灭族之灾,“数千里内,遂无一人”。
还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历史教科书模糊处理准格尔汗国历史,其实这个汗国起源就是土木堡之役俘虏了明英宗的瓦剌(蒙语音:卫拉特)部落(万里东归的土尔扈特也是卫拉特部落的四大分支之一)。首领也先死后,他们退回伊犁、阿尔泰、额尔齐斯河地区,自由发展,首领巴图尔台吉在1639年建立准格尔汗国,比清入关早了五年,当时已经诸逐步农业化、居民以定居为主。1640年9月,在准格尔首领巴图尔台吉和喀尔喀蒙古首领扎萨克图汗的共同倡导下,卫拉特蒙古和喀尔喀蒙古各部首领会盟于新疆塔城,通过了《蒙古-卫拉特法典》,该法典以加强蒙古各部团结和协调为原则,共有121条,包括宗教、社会组织、社会经济、日常生活、民事纠纷、刑事犯罪以及攻防组织等方面的各项内容,法典中还写进了卫拉特和喀尔喀结束内战的善后措施,明文规定了两大部落和各部之间在对外战争中相互支援、共同抵御敌人的条款。成为准格尔汗国立国基础宪法
《卫拉特法典》
1640年,巴图尔洪台吉邀集喀尔喀蒙古札萨克图汗为首的东西蒙古27位首领,在塔尔巴哈台会盟。法典通过后被悬挂在参加此次会议的首领的大帐内。《卫拉特法典》是由准噶尔部首领巴图尔洪台吉为首的蒙古封建首领们为挽救民族危亡制定的。这是一部原则上不使用死刑的刑法法典,除了有关国家防卫方面的三个场合外,处理杀人犯倾都使用罚款。这在那个时代是十分罕见的。
《卫拉特法典》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土地(牧场)进行了调整,规定了牧地。法典明文规定,各部落及部落成员必须在部落成员共有地分配到的牧地游牧,不得擅移游牧,不准越入他人地界。游牧就是在辽阔的草原被用来放牧牲畜,牧群多了就常会发生冲突,从而引起了草原上的不断的迁徙和无休止的战争。这部法典对缓和卫拉特蒙古的内部矛盾,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在这部法典下准格尔汗国才走上了富强的道路。
《卫拉特法典》是由准噶尔部首领巴图尔洪台吉为首的蒙古封建首领们为挽救民族危亡时制定的。《卫拉特法典》是蒙古人继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后的又一部法典,其影响远及中外,《卫拉特法典》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它是蒙古游牧民族的较完善的一部法典,正如研究家们所指出的那样:《卫拉特法典》“是十七世纪蒙古社会的一面镜子”。
最后让我们记住爱新觉罗-弘历这个屠夫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