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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遭遇理赔难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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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说,可能会认为,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合同条款里已经明确:病虫害、虫灾不属于理赔范围。看似保险公司合法合理,但是,细细分析确实存在漏洞。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预先“设定”的,并且吉林农民保险是由村干部集中收取保险费方式进行的。农民连保险单都没有,连保险公司人员都没有见过,何况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呢?按理说,保险公司人员应该逐人告知保险条款特别是不在理赔范围内的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做到?这有点类似霸王条款的现象。同时,这次虫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虫灾,而是几十年不遇、多个省份大面积爆发,而且目前农药无法杀死的虫灾,按理说已经超过了保险条款中一般的、可以预防、星星点点的虫灾概念。再者,水灾过后会出现虫灾,根据保险赔偿的“近因原则”,如果天灾致虫灾的理论成立,保险公司应该给农民理赔。
从农民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刚刚起步,投保农民合同意识不强,对合同条款不较真,对农业自然灾害估计不足,风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对农业保险没有当回事,等到农作物出险了才开始着急寻求理赔,但是,当初却没有仔细斟酌保险条款。吉林农民理赔难问题应该成为一个反面教材,让广大农民增强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从国家角度来看,一定要将给农民的好事办好、办彻底。本来国家财政拿出那么多资金给农民种粮补贴投保资金,结果却理赔不了。中央财政占40%,省财政占有25%,县财政占15%,农户占20%。大头是国家财政出资的,却没有达到让农民受惠受益、规避风险的目的,这钱出的也太冤枉了。值得反思的是,国家财政资金不能只是一出钱了之,将财政补贴资金装到保险公司钱袋子里就万事大吉。而应该跟踪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合同条款内容,确保农业各类灾害应保尽保、没有遗漏;确保不出现霸王条款,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确保将保险合同履行到底,一旦出险给农民理赔到底,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起到规避种粮农民风险的目的。全过程监督保险公司的行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个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充分估计到:农民不愿意投保了,农业风险解决不了了;保险公司业务拓展受阻,直接影响其收入效益;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白白进入了保险公司腰包,没有发挥一点效应。到头来受损受害的是中国整个农业生产。希望政府出面协调,保险公司与农民认真协商,解决好虫灾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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