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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增退市条件还有从严空间
深交所创业板退市新规朝国际接轨、国际惯例迈进一大步,大大增加了市场化退市导向的份量和压力。从具体来看,“严”字当头是对这次退市新规的最好概括。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剑指炒作壳资源。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缩短为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对上市企业形成了真正压力。
给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强化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对财务状况的硬约束,而不是依靠拿来之食蒙混过关。这种现象在过去确实严重存在着。由于一些上市公司不断接受政府财政补贴而成为了资本市场罕见的“不死鸟”。根据去年年报统计,总共有1454家上市公司收到政府补助,涉及金额达463.4亿元,平均每家公司获得了补助为3187万元。今年以来,截至11月28日,总共有90家上市公司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涉及补贴金额达39亿元,平均每家获得补助金额为4500万元。一些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贴占其利润的50%以上。许多一些濒临退市的ST公司由于获得政府而规避暂停上市或退市的风险。政府补助成为一些业绩不佳上市公司的生存法宝,使得部分ST公司成为A股市场中的“不死鸟”。创业板市场规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财政补贴、资产处置这种非经常性收入不再算入净利润了,大大严格了创业板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条件。
创业板退市新规的重头戏在于新增两个退市条件。这是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值得肯定和较好。但是,笔者认为,还有进一步从紧从严的空间。“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笔者认为,一是时间段稍长,二是在次数上附件年份也有商榷余地。是否可以改为:只要“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如果非要附件时间段不可,应该把36个月改为24个月为妥。
关于“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之规定,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中国国情适度提高。截止目前在中国A市场尚未发现有股价跌破面值的。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于股价变动的市场化退市条件应该适度严格,股价退市底线应该适度高于面值一定幅度。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1/29/c_1223480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