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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约斧子不能一面砍
看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14种情况后,给笔者的另一个感觉就是,以保护劳动者为主,以协调好劳资关系为立法宗旨的劳动合同法怎么开始向劳动者开刀,向资本投降了呢?给人们的感觉是,在围绕劳动合同法从出台到实施的旷日持久的博弈中,资本力量的强大、强势,最终还是劳动者在这场博弈中败下阵来,资本最终取得了胜利,连法律也不得不向资本让步。
那么多网友在留言中表示了“愤怒”,有些言辞还十分过激,笔者咋一看到这个《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确实倍感生气,不由自主又拿起新《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分析。对比以后,笔者的心情渐渐平静了下来。关于《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况,除了第二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外(因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都是试用期已过了,为何再来个试用期呢?),其他13条都能在新《劳动合同法》里找到,只不过在《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里进行了整合和集中罢了。
《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里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中的第1条,是新《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中第三、四、
五、六、七条,是新《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里的条款;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中八、九、十条款,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里有规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条中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款,是新《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里的规定。
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无怪乎三个原因:一是把因劳动者单方面引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款集中在一起,归并为14条之多,太“扎眼”;二是实施不到半年就修改,给人们的感觉变化太快;三是许多人没有仔细对照、分析《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与新《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笔者建议,现在就以《实施条例(草案)》形式进行变相修改不妥,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仅半年时间,时间太短。既是新《劳动合同法》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要等再实施一段时间,等待问题充分暴露彻底、全面后再修改也不迟。否则,可能出现仓促修改后马上还要再修改,显得不严肃和很轻率。
新闻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08-05/09/content_8136181.htm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7-08/10/content_6505489_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