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国企老板过高薪酬侵害国家利益
过去社会各界往往特别重视一些国企经营者与地方个别政府部门勾结,低价出售变卖国有资产,或者转到自己办的企业中去,鲸吞国有资产以及侵害职工利益。后来,国有垄断企业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单方面提高商品和劳务服务价格,变相剥削广大消费者,这种行为也引起了社会强烈不满和谴责。这次反垄断法草案里第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的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杜绝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国有垄断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经营者自己给自己确定高的离谱的薪酬以及其他待遇;利用垄断地位无限制地增加各种补贴福利,例如:过高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过多的商业性、盈利性人身保险等;过分拉大内部职工收入差距等问题,都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阶段,对于市场行为和非市场行为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淆。比如:国有垄断企业是否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还存在争议。而这些企业的垄断者就是利用这个空子,对自己有利时,强调自己的完全市场地位,比如:在薪酬上往往把自己看作成市场中的一个企业,要求国家按照外资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老板的高薪酬对待,否则,以留不住人才要挟国家。再比如:在向百姓收费以及想提高价格时,往往以国际惯例作为佐证。而在向国家要经营者个人级别以及各项政策补贴时,又把自己企业向省部级、厅局级上套,并强调自己的国有性质,以达到争取政策和获得国家补贴的目的。
过去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者获得高收入还遮遮掩掩,不那么理直气壮,现在倒好,公开、“合法”甚至理直气壮地拿着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年薪,而不发愁效益如何,因为其是垄断性行业,国家给予的独门生意,没有企业与其竞争。这种高薪实际上是国家和消费者掏腰包,牺牲的是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赞成杨兴福委员的建议,一方面要对国有资产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把少数经营者提高少数人工资的做法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当然,国有企业内部适当的拉开收入差距是应该的,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但是,过分高的薪酬甚至经营者超过职工最低工资上百倍那就太离谱了。如果“把国有垄断企业少数经营者提高少数人工资的做法作为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那么,就一定能遏制这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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