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最后的合影” 道是无情却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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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9日,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图右一)被枪决,他在刑前享受到了与家人合影的待遇)
19日,资阳 27岁的张硕(化名)因制造出23公斤冰毒,被判处死刑。因为遗憾于长大后再未与母亲合过影,刑前他唯一的遗愿就是希望再和妈妈合张影,但由于不符合看守所规定,被拒绝了。(6月20日《成都商报》)
其实,对死囚犯的合影要求,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2003年,重庆黔江一位21岁青年被枪决前,就享受到了与家人合影的待遇。可见,是否允许死刑犯与家人的合影要求,关键看司法机关如何掌握决定。
正因如此,当资阳看守所拒绝张硕与其母亲合影要求时,便遭到网民的口诛笔伐,认为规定缺乏人性,看守所有违人权。当然,法律不该总是冷冰冰,尽可能满足罪犯的“最后要求”,既有助于改造罪犯,对其家人也是一种抚慰,如死刑犯最后一顿丰盛的晚饭、对犯人注射死亡……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受到了社会好评。
资阳看守所拒绝死刑犯合影要求,应该也有其合理的考量。一是死刑犯在行刑关押时都要被戴上脚镣,戴着脚镣照相,影响形象;二是同意了犯人的合影要求,家属留存了照片,睹照思人,容易带来痛苦的回忆,更添无尽的悲伤;三是如果允许犯人的合影要求,也会给看守所的应急处置带来困难。民间有个流传很广的故事:一个小孩从小就有偷东西的习惯,妈妈见他偷的东西非常好,就奖励他喝一口奶,后来小孩每偷一次就会得到奖励一次。久而久之,孩子因为偷东西被判死刑。临刑前他对妈妈说,能否让我再喝一口奶。最后,借着喝奶的机会咬掉了妈妈的奶头,他是怨恨妈妈没有尽到教育之责。这位同样年轻的死刑犯会不会借与母亲合影的机会,对他的母亲作出伤害?综上几点,看守所拒绝死刑犯的合影要求,看似无情却有情。
法治社会,如何保护死囚犯的合法权益,能否为死囚犯做的更好一些,让他们在告别这个世界时,少一些遗憾,仍然值得司法机关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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