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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管理处“灯下黑”的警示

(2013-05-20 08:51:23)
标签:

杂谈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IMAGE/20130520/071303.jpg

叶传龙

 

5月17日中午交通高峰时段,广西柳州市区红光大桥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突然熄灭,导致交通瘫痪近半小时。经交警部门调查,是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拉了闸,原因竟是对所驾车辆被交警检查扣证不满。18日,柳州市有关方面经调查作出处理,当事人黄某斌被免职,分管领导被停职。(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交警部门对交通违章作扣证处罚,是正常的履职行为,作为照明管理处的公职人员,应该予以理解配合才对。然而,一位班长却以自己手中掌管的供电权力与交警部门作起交易,在个人私愿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竟然意气用事地掐掉了交通信号的供电,这种恶意停电,大有“此山是我开”的架势,从中透露出一种霸道和匪气。

 

作为城市照明管理处,一定有完备的工作规则,什么时候可以拉闸停电,应该有着严格的规定。虽然交通信号线路需要检修,也确实列入了政府热线的备案,但被提前二十分钟停电,纯属个人的泄私愤。一个班长可以随意掐灭红绿灯,一是因为把公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权力,二是把规则和禁令当成了儿戏,权力的“制衡”被发挥到极致,制度和规则被抛之脑后,手中的权力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如果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这么做,社会岂不乱套?

 

以前,供电部门有一个不雅的浑名,叫“电老虎”, 后来通过对行风和工作人员作风整治,供电部门“吃拿卡要”现象大为减少。正当“电老虎”一词快要从人们印象中消失的时候,柳州照明管理处又适时充当起“电老虎”角色来。一个为城市提供照明服务的部门,岗位职责重要,管理处的班长却带头违反“八项规定”,不遵守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导致自己成为“灯下黑”,事发之后,管理处起初还有意袒护涉事人员,称是正常停电维修线路,都不免令人遗憾。

 

对交通信号灯恶意停电的当事人虽然已被免职,但它警醒有关部门,对公职人员的整顿和教育并不能放松,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掌握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官员们,应当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依法用权,尽职尽责,心中有盏“红绿灯”,才能避免出现“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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