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无法回收债权和无需偿付债务的核算

万 福 源
(按:本文刊登在财政部《预算管理与会计》2020年第六期上)
2019年是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第一年,年终如何结转,年终清理出现的盈亏、坏账如何处理等问题纷至沓来,特别是往来款项清理后,认定的无法回收债权和无需偿付债务如何处理,要不要做“双分录”问题,近来倍受关注。对此,政府会计制度中相关科目没有做“双分录”要求,实际如何处理?笔者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单位存在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无法回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对无法回收债权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待处理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归类,在弄清三个问题(“三个分清”)的基础上作出相应会计处理。
债权是一项资产,是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在处置相关债权时,对于符合资产定义,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可以直接通过前述“坏账准备”、“资产处置费用”处理。对于部分不符合资产定义,不能为单位带来经济流入的挂账,如以前年度垫支的费用,由于没有取得相应合法凭证而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的等,应当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核算。
二、无法偿付或被豁免债务的处理
对于无法偿付或被豁免债务的会计处理,具体要分两种情况。
1、待处理债务当初发生时,是否属于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也就是说,以后是否一定要偿付。如果当初确认时是需要偿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现在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相应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