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如何判断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2025-10-11 21:04:29)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系采取客观推定,只要有违法行为,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申5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局。
法定代表人:欧某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某。
再审申请人北海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北海市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海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终3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区域属于“滩涂”并非海域;其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处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改判撤销北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政行复字〔2022〕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1号复议决定)、北海市海洋局作出的北海执处罚〔2018〕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四、十九、四十二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租用机械推平田坎,通过外运泥土、海砂填充虾塘,在案涉区域进行填充平整和围堰形成临时陆域,并在陆域上修建道路、办公楼、围墙、海边防护堤等设施,拟投资建设海上运动旅游休闲养老发展基地等项目或租赁盈利,违法用海海域面积10.3512公顷,其中建设填海造地用海7.4418公顷,围海养殖用海2.9094公顷。北海市海洋局经调查,听取某某公司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11号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没收违法所得120万元,并处罚款8502.948万元(其中非法填海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7.4418公顷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8372.025万元,非法围海占用海域10年期间内海域面积2.9094公顷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五倍130.923万元)。某某公司申请复议,北海市政府经审查作出71号复议决定,维持11号处罚决定。11号处罚决定和71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案涉区域属于“滩涂”并非海域。但是,案涉《海域勘测定界报告》、卫星影像图、航拍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区域处于海岸线外向领海基线一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内水海域,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某某公司还主张其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处罚。但是,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系采取客观推定,只要有违法行为,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而某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海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谭建军
审 判 员 黄自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元元
书 记 员 李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