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裁判方式适用
(2025-10-10 09:30:30)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涉案土地已修建公路无法恢复,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土地被强占情况、固安县政府的过错程度及陈某军提交地上物照片等资料,对当事人主张的地上物损失、机井损失及种植损失酌情确定赔偿金数额,并支持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赔申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军,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
再审申请人陈某军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固安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冀行赔终9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军申请再审称,涉案项目并未取得征地批复,其要求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其主张的地上附着物、耕地经济损失、律师费等损失应当得到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中,固安县政府强推陈某军承包地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陈某军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涉案土地已修建公路无法恢复,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土地被强占情况、固安县政府的过错程度及陈某军提交地上物照片等资料,对当事人主张的地上物损失、机井损失及种植损失酌情确定赔偿金数额,并支持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因律师费等不属于直接损失,陈某军请求赔偿律师费等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陈某军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难以启动再审。
综上,陈某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赵瑞强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 记 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