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作者的法律立场
(2010-02-11 12:33:35)
标签:
红楼梦与大清律 |
分类: 反看红楼梦 |
任何一部小说,都不能不被作者打上时代的烙印。《红楼梦》也一样。这里且不说作者的思想观点,只说一个法律的问题——作者判断是非的法律标准,来自《大清律》。
第七回,焦大借酒撒疯——
焦大越发连贾珍都说出来,乱嚷乱叫说:“我要往祠堂里哭太爷去。那里承望到如今生下这些畜牲来!每日家偷狗戏鸡,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我什么不知道?咱们‘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众小厮听他说出这些没天日的话来,吓得魂飞魄散,也不顾别的了,便把他捆起来,用土和马粪满满的填了他一嘴。
为什么说焦大的话是“没天日”?在清朝,奴才辱骂主子,是犯上,根据《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一·奴婢骂家长》,焦大若是送官治罪,是要判处绞刑的。但是,主子们听见了这些“没天日”的话,却没有把焦大送官。因为他们心虚,恐怕家丑播扬,甘愿“胳膊折了往袖子里藏”。
第九回,宝玉闹学堂,茗烟出手揪住金荣乱骂,贾瑞忙吆喝:“茗烟不得撒野!”金荣气黄了脸,说:“反了!奴才小子都敢如此,我和你主子说。”
金荣为什么说“反了”?茗烟是奴才辈的,金荣是主子辈的,依据《大清律》,奴才辱骂主子,是要被治罪的。因为有宝玉撑腰,茗烟胆敢“犯上”,不把主人亲故放在眼里。蒙古王府本这里有段侧批:“豪奴辈,虽系主人亲故亦随便欺慢,即有一二不服气者,而豪家多是偏护家人。理之所无,而事之尽有”。此处也是在暴宝玉之非。
第三十三回,宝玉挨打。贾政责打宝玉的理由是:“在外流荡优伶,表赠私物,在家荒疏学业,淫辱母婢”。前一条是“确有其事”,后一条是“事出有因”。这两条“罪状”无论哪一条都不轻。
王府家的长史官一来问琪官的下落,宝玉就害怕了,撒谎说不知“琪官”为何物。因为他非常清楚和一个优伶“相与甚厚”的严重性。果然,当长史官说出汗巾子的事之后,贾政便已经气得目瞪口呆了。接着,怒火中烧的贾政,又被贾环浇了一桶油:
贾环便悄悄说道:“我母亲告诉我说,宝玉哥哥前日在太太屋里,拉着太太的丫头金钏儿强奸不遂,打了一顿。那金钏儿便赌气投井死了。”话未说完,把个贾政气的面如金纸,大喝:“快拿宝玉来!”
贾环这一恶状告得太毒了。母亲屋里的婢女,等同于父亲的小妾。父亲可以把她们赏给儿子,儿子却不能私下染指。如果宝玉真的像贾环所诬告的那样, 强奸太太的丫头,那真离死罪不远了。在《大清律》里,列着不在赦免的“十恶”、亦即十条大罪,其中第十条“内乱”,便包含有“奸父、祖妾”。
得知宝玉这些“恶行”,贾政不发火都是不正常的。于是,宝玉这场灾难就躲不过去了。
在后四十回里,因有御史参奏贾赦、贾珍种种不法,朝廷降旨查抄贾府。本来这里没有贾政名下什么事情的,不料,在贾琏屋里发现一箱子借据、两箱子房契地契,成为“重利盘剥、违例取利”的罪证。这下,贾政这边也有问题了。
发放高利贷,是王熙凤干的。本钱,是姑娘、丫鬟们的月钱。贾府里的太太小姐,每人每月都有一份零用钱,称做分例银子,又叫月钱。丫头们的每月工资也叫月钱。贾母、王夫人屋里的大丫头,每月一两银子;宝玉跟前的大丫头,晴雯、麝月,每月一吊铜钱,一般的小丫头每月的薪水是五百钱——半吊。然而这些钱他们每月不能按时拿到,因为王熙凤拿这些银子放高利贷去了。据平儿说,仅这一项,“这几年已经翻出几百来了”,意思是已经将本钱翻出几百倍了。因为平儿还说,“一年不到,上千的银子呢”,这“上千的银子”自然指的是利息。
清朝允许私人放债,但是《大清律》里对利率有着明文规定:凡民间私放钱债,“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
三分利,就是百分之三的利。借一百两银子,一个月后还,连本带利,应该还一百零三两。若一年后还,连本带利应该是一百三十六两。不管时间多长,不能将拖欠的利息变成本钱计息。违反这个规定的,要处以笞刑,多收的利息视为赃款没收。
王熙凤放的是高利贷。高到什么程度?第一百零四回,作者通过贾芸的心理活动,透露了凤姐放债的利率:“她……拿着太爷留下的公中银钱在外放加一钱”。加一钱,就是百分之十的利。借一百两,一个月后就得还一百一十两;一年后还,连本带利就是二百二十两!
从贾芸的心理活动中还透露了一个信息:在凤姐的重利盘剥之下,肯定有家破人亡的。抄家时发现的那两箱子房契地契,应该是借债人抵押给凤姐的;到期如果无力偿还,房子和土地就成为凤姐的了。贾芸说:“若说起来,人命官司不知有多少呢!”凤姐不下七八万金的梯己钱里,难免没有沾染着人血。
王熙凤违法的事情不止这一件。作者笔下留情,没有尽皆披露,然而说出的一两件已经够治罪的了。
笔者认为,王熙凤是作者批判的对象之一,是为贵族妇女树立的反面教员。
可以这样说,《红楼梦》里的故事,是以《大清律》为法律依据的。由此也可以从另一角度看出:《红楼梦》作者对清朝的社会制度,不是要反对,而是在维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