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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自愿原则不能模棱两可

(2012-10-25 06:29:0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强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争议多年的焦点议题,三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所作出的突破。规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此外,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10月24日《新京报》)

  精神卫生法自1985年启动立法以来,已经过去了26年,期间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三审,每一次审议,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此次三审稿来看,媒体关注的焦点是: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近年来,精神病人诊断和收治程序时常受到一些地方官员的干扰,公民因为上访或者维权而“被精神病”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自愿原则,是主要原因就在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还是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网友就质疑:都精神病了,还怎么自愿?

  回到法律文本本身,其描述是这样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从这段表述中,难以看出自愿和“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平行的,还是说以前者或者后者为主。如果以自愿为主,人们会问,患病比较轻微的,在清醒的时候或许能够有能力做出是否住院的选择,但是对于患病比较严重的,尤其是在发病的时候,又怎可能做出自愿选择。这里还牵涉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那些有暴力倾向,对社会有危害的精神病人如果拒绝住院治疗,而根据法律单位和个人又无权将其“强制住院”,其周边普通公众的安全又该如何保障。

  作为一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精神卫生法理应逻辑严密、条文清晰,如果出现措辞模糊或者可以进行不同理解,乃至前后矛盾的规定,那么对于保护病患和公众的利益都是无益的,而且这种模糊也容易被一些地方公权力所利用,继续成为打击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再出现“被精神病”也就无法避免了。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精神卫生法立法者而言,必须要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制定出切实可行、内容清晰的法律。具体到精神病人住院自愿原则,一方面,不能有模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的表达;另一方面,法律要符合公众的整体利益,不能顾头不顾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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