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不是义务但仍然是权利
(2011-08-25 07: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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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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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不再强求“大义灭亲”。于是乎,来自社会各界的评论呼啸而出,不少人对“大义灭亲”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抨击,认为不符合我国“亲亲相隐”的道德传统,是背离人性的。也有人反对取消大义灭亲,认为个人的私利还是要为社会共同利益(大义)让步的。
其实,大多数评论都混淆了“强求大义灭亲”和“大义灭亲”的概念,有些泛泛而谈。
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由此规定了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倘若选择沉默,不对自己的亲人检举、揭发,那么自己也可能要遭遇牢狱之灾。现在看来,这种“强求大义灭亲”有悖于伦理人情,不符合我国“亲亲相隐”的道德传统。
“亲亲相隐”来源于《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其意就是容隐亲人犯罪,并不作证的做法才是一种正义,即我们所说的“亲亲相隐”。而且从我们的伦理人情来看,没有哪一个人会忍心看着自己的亲人深陷牢狱之灾,更甭提亲自证其罪,将其送进牢狱。
“强求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令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作证吧,会让做错事的亲人伤心绝望,甚至从此脱离亲人关系;不作证吧,自己又违法了法律,会遭遇牢狱之灾。如此一来,法律与伦理,成了一对纠葛的矛盾,并不断被放大,成为百姓心中永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坎。
基于此,一直以来,“强求大义灭亲”也成了争论的焦点,如今,刑事诉讼法修正不再“强求大义灭亲”是对之前法律的一种修正,是让法律回归人性的识时务之举,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法律规定不再“强求大义灭亲”并非就是对“大义灭亲”一棒子打死,从此摈弃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拒绝作证,其意是“可以拒绝”,但非“一定拒绝”,不是简单的否定。因此,“大义灭亲”仍然可以提倡,简单地说,“大义灭亲”今后不再是义务,但依然是一种权利。
其实,提倡“大义灭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史为证,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为了帮助刚即位的卫桓公,设计除掉了庄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为非作歹的儿子石厚的故事。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而且,事实上,“大义灭亲”不仅仅让一些违法犯罪的人免于规避法律的惩罚,令正义之剑发挥其最大威力;也令一些人悬崖勒马,从此改邪归正。这也是为什么一直以来,史说以及社会普遍认可“大义灭亲”,并对其赞扬、褒奖的根本原因。
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要区分“强求大义灭亲”和“大义灭亲”这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律规定不再“强求大义灭亲”,这确实是值得期待,但同时,也不反对“大义灭亲”,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还需提倡“大义灭亲”,如此这般,法律才能更加充满正义,社会才能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