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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为什么不可以?

(2011-08-25 09:26:5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824日《扬子晚报》)

因为担心在离婚后被“净身出户”,在《婚姻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夫妻就纷纷在房产证上加名,由此也造就了一股“加名热”。就在此时,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3%的契税,并引发热议。

以往,我们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多一个名字,少一个名字并无多大的区别,哪怕就是办理了房产证后要想多加上一个名字,也是只需加上一些工本费之类的小钱而已。如今要想在房产证上加名,居然还要征收3%的契税,简直就是岂有之理的心情自然也就油然而生。

按照官方的说法,加上一个名字,房产就由原来的一个人变成了夫妻双方,属于产权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确实,这样的解释令公众无可挑剔,但这并不代表就一定合理,就一定可以征税。

时下,中国高税负、税种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数据显示,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一直居高不下,居世界前几位。而目前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共有12种。此外,各项行政性收费也是名目繁多,共需缴纳50余种行政性费用,共涉及约25个不同的政府部门,而这一切,基本都需要由买房者埋单。如今,再加上一个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显然增加了百姓的税负负担,于当下减轻百姓税负负担的初衷相悖。

此外,南京拟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的税费,就是增加一种新的税种。实际上,任何一个税种的征收,都有一定的程序,而不是合法合理就可以征收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很显然,南京官方并无决定是否加征税种的权利,他们拟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显然是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举动,遭致“趁火打劫”的骂名也是活该。

    笔者认为,婚前房产加名,不可否认让房产产权发生了改变,但是,仅凭这一点就擅自征收有待商榷。其实,要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并不是不可以,但得要考虑当前中国税种方面的大形势,一切从减轻百姓的税务负担为出发,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再决定加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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