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外资要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必须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者是已和相关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达不到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而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要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同时,通知还要求要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对此业内认为,这其实给一些准备到境外上市的内地房地产公司敲了个警钟,使内地房地产企业离岸资本操作,增加了更多的审批,也增加了内地房企通过股权形式利用外资的难度。
此外,这个限外政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规避变相的“高利贷”。《通知》提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就是为了杜绝此类行为。中国目前很多二三级城市,是非常缺乏投资资本的,由于短期利益的诉求,常见的做法是用土地和回报的承诺吸引外资,这种变相高利贷的方式蕴藏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