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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利润分配比例最低应达20%

(2013-12-01 18:06:55)
标签:

育儿

分类: 转载精华
【注:蓝筹股的春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来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内地股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下限”被设定。

  证监会11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3号文》),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根据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监管指引3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金分红设三档比例

  证监会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综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

  《监管指引3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共分为三种比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对此,一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表示,“何为成熟期、何为成长期,应有明确的界定。”另外,他还指出,处于成熟期企业,有可能为了降低现金分红比例而在报告期内加大非必要的资金支出。

  会同财税部门优化

  现金分红税收政策

  今年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详细说明对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对于高分红水平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

  证监会近两年来加大力度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随着各项政策推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此次发布的《监管指引3号文》,重点强调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有持续稳定分红需求的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同时,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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