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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见死迟救该当何罪?

(2009-11-25 13:04:48)
标签:

警察

见死迟救

范跑跑

警迟迟

犯罪

打黑

判刑

扫黄

打非

丛心开史

杂谈

分类: 杂七杂八

   人民警察见死迟救该当何罪? 

                丛心开史

    近日,一篇“人心的丑陋,这样‘为人民服务的警察’”的帖子在腾讯等网站论坛上传播。发帖者称,浙江省有民警在搜救溺水女孩前,追问“住址在哪”、“电话号码多少”等问题,拖延救援时间,使女童溺亡。对此,该民警所在派出所23日回应称,不确定孩子落水地点,不能下水救人。 (11月24日《新京报》)

  在汶川地震中扔下学生独自逃生的范美忠老师,从此留下 “范跑跑”的雅号。在救人上,走了 “范跑跑”,来了 “警迟迟”。警察迟迟不救落水儿童,却职业性地追问有关问题,拖延了救援时间,使女童溺亡。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警察是“见死不救”,但是, “救人如救火”, “时间就是生命”,推迟救人,何患无辞?推迟救人,就是漠视生命;推迟救人,愧对 “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也脱不了 “失职”的追问。一定程度上讲, “见死迟救”也是失职。

  说起救人,笔者想起几年前的一件事。 2006年7月15日 《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23岁的曹爱文,在一次采访落水少女的报道现场,不是先去采访,而是挺身而出,趴在女孩身上做人工呼吸。面对网民的提问,曹爱文认为选择救人只是一种本能。她说:遇事站出来的人少了,救人才会成为新闻,大家这么关注我其实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

  “人之初,性本善。”救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做人的一种本能。然而,人的本能是原始的、潜意识的,它会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改变,要么会成为支配正义之举的原动力,要么会随着社会的冷漠而泯灭。尽管近几年有关方面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很高的荣誉以及物质奖励,但尚未从根本上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体制尚不够健全,对救人英雄的后继关怀机制尚不够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能的救人往往会在瞻前顾后中退却,正义的冲动往往会在思前想后中消失。因此,有人提出:要让“本能救人”成为 “责任救人”。

  如果说,普通公民救人原动力是“本能救人”的话,作为人民警察更多的是“责任救人”。救人是警察法定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事实上,有很多的人民警察做到了“立即救助”,危难之处显伸手,有的甚至牺牲了自己的生命,树立起人民“保护神”的高大形象。 “警迟迟”不仅表现在救人上的迟缓,还表现在平时出警上的迟慢,以及对人民群众救助的慢待等,这些都是警察神圣职责所不能容忍的。

 

作者冬雪草。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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