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六条与其相关解释条文开始执行已经2天了,市场上各种专家的见解漫天飞。自己在政策刚解读的第一天,就写了篇博客,中央政府也头疼医头,对这个事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因为反映时间过短,有些观点也值得反思与回味。
在经济学的搏弈行为通常将自己的对手,视为和自己一样理性的选手,自己不会犯的错误,对手也几乎不会犯,而自己会犯的错误,对手估计也不会犯。因此从这个角度去分析我们的经济现象与经济事物,才让我们的分析显得更为理性与有价值。
在这个分析前提中,我们首先要设定一个主体,在这里笔者将中央政府设定为一个全利益主体,而为中央政府服务的人,设定为这个主体的利益拥护者或者利益群体。这个利益主体由于自身地位原因,所有中央政府的出发决策,必然要维护中央政府自身的利益。
其次我们要把中央各大部门设定为利益相关群体,这个相关群体不是一个全利益主体,与其他各个主体存在利益依附关系,但是其最大利益依附关系者为中央政府。虽然不是全利益主体,但是其仍然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因此其行为仍然手利益驱动去决策。
我们要把地方政府设定为第三个利益群体。这个利益群体也为一个不完全非独立利益主体,一方面他要受中央政府的制约,同中央政府为利益捆绑体,但同时也有自己的利益。同中央政府利益存在统一的一面,但是也存在分歧的一面。而与中央各大部门之间的关系,则是全利益主体与全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地方政府的行为仍然会按照自己的利益中心去决策与实施。
第四个主体则为开发商。这是一个窝囊的全利益主体,一方面他在地产市场的个体经济行为中,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可以完全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但同时其自身决策受限因素太多,前面几个利益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对其都会产生失去独立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这里将其称为半独立性利益主体。
第五个群体是购房者,这是个包容性的概念。因为这个群体里面的利益对冲性太强,因此我决定把这个利益群体分层次描述。我们划分的标准将按照是购房的次数来划分相对要简单些。对于购过一次以上的人群划为一类,没有购过者为另一类。(其实这个群体怎么分也不恰当)。购房群体同开发商群体一样,是个非独立的独立利益群体,一方面在购买上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权利,但同时自身完全的决策权利受制于前面四个群体。
这里还有第六个利益群体,在表面上,这个群体是与前面五个群体完全不相干群体,但是实质上这个群体是上面五个利益群体的裙带利益关联体。但是表面上他又不同任何一个利益群体发生关联,但是每个利益群体又会受其影响。这个群体就是中国广大的农民群体。
我们的假设是每个利益群体,不管是全利益群体,还是非独立性利益群体,他们思考问题的决策依据总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约与反制约关系中,首先维护与自己最为紧要的相关利益群体利益,其次才是次相关利益群体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层次性的逻辑推进关系决策程序,是这篇文章整个理论的构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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