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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变革中的政策尴尬

(2008-08-27 22:27:56)
标签:

企业年金

补充养老保险

中央企业

财经

分类: 《钰杰谈保险与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制度变革中的政策尴尬

[本文版权已经被预订,请勿转载,谢谢合作]

政令通,则大势定,大势定,则百业兴。生产关系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其适合、背离的曲线交织演绎出社会兴衰的跌宕起伏。然而,处在政令相互碾压碰撞中的人们总是焦躁难安,在国家兴起之后的数千年里,各政府部门意见的谋而不合总是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一个因素。企业年金制度也在这样的尴尬下走来,一路上跌跌撞撞,曾经的豪情万丈却成为了半路上的空空行囊,难辩的尴尬,让人们无法预测其未来发展,只是知道出身未捷的它,几近灰飞烟灭,已是面目全非。

二○○○年以前

2000年以前,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是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的形式,呈现出保障水平低,保障渠道不统一的特点,缺乏应有的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主要是指,当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鼓励企业根据各自经营业绩情况,积极的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同时也鼓励其他形式的商业保险,以保障职工退休之后的生活,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发[199528号)做出规定。

二○○○年到二○○八年

进入2000年,国家为了更好的促进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收入的渠道,国务院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

2003年,财政部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试点地区(辽宁等地)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发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20号令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于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申报流程、管理模式等做出了规定,《办法》企业年金中,企业的缴费比例上限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

20058月,国资委发布135号文:《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中央企业缴费的列之渠道进行进一步说明,再次明确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部超过工资总额的4%,并对审核、备案等程序做出规定。10月,劳社部发布《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阐述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发布将同年金有关的政策统一与两个《办法》之中的通知。

20074月,劳社部发布40号令:《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按期完成移交工作,对于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经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至2008年底。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152号),再次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和规范整理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列之渠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人员,企业不应该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以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并要求,在20058月之前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7年以前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8月之后,未经国资委批准,以企业年金名义位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7年底前清退。

二○○八年

2008年,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继续推进中央企业年金工作,力求通过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通过设定多种形式的年金投资组合,使企业年金成为规范中央企业福利收入的工作,配合企业考核和激励,作为递延收入的一部分完善企业薪酬体系。2月,财政部发布财企34号文《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截止 20071231因实施工效挂钩形成的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此外,对于福利费节余的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切断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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