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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

(2008-08-27 22:30:02)
标签:

补充养老保险

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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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分类: 《钰杰谈保险与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对比分析

[本文版权已经被预订,请勿转载,谢谢合作]

新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200451日正式实施,相比同时废止的原劳动部19951229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的办法有那些进步呢?通过比较,新办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1.新办法中用和国际接轨的企业年金名词代替了原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

2.新旧意见都规定参加企业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民主机制。

3.相比旧意见中资金来源主要由企业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规定,新办法中资金来源明确为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并规定了上限比例。

4.新办法中规定职位变动职工年金个人账户随同转移,但未提及旧意见的规定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待遇由企业根据方案规定处理情况,因过去大部分企业的规定是将此待遇收回重新分配,新办法中将此情况归于职位变动的一种。

5.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享受资格为企业试用期满职工,在过去的操作中,很多企业只是针对企业内部的核心员工,如管理层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范围。

6.相比旧意见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新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必须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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