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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鼓励“大义灭亲”让人纠结

(2010-10-02 23:50:07)
标签:

大义灭亲

河北高院

法律

道德

伦理

杂谈

分类: 百姓时评

    据《燕赵晚报》报道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这实在不是一个好的法规。照理说,真为大义,何妨“灭亲”?但是作为法规规定下来,则有违人伦,挤压了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空间。提倡“大义灭亲”,规定在亲属犯罪时必须证明其犯罪,瓦解了亲属之间应当互相信任,互相扶助,尊老爱幼的伦理基础。不能不担心,一旦大义灭亲作为一种规范,作为一种价值观的时候,会有多少人以“大义”的名义,以亲人的鲜血,漂红自己,以借公愤,来泄私愤。君不见,在文革时期,儿子揭发老子、与父母划清界限以自保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摧毁了伦理道德的基础,对社会造成了无尽的灾难。现今道德濒于崩溃,诚信几近不存,与文革时期对传统人伦道德毁灭式破坏不无关系。

    《论语》中有这么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便亲自去告发。”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的人是不一样的: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道的品德就在这里了。”)告发父亲攘羊,这种正直无疑是一种偏激而简单的正直,会动摇儒家伦理尊崇孝道的基础。对孔子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历来争议不少。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是非题,而是一个选择题,因为判断这两种选择对与错的,是价值取向而不是事实本身。

    近亲属作证的效力本身就应该受到质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很少相信亲属之间会做出对彼此不利的证明。在司法活动中,一般都有回避的规定,其中近亲属就在之列。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对近亲属违法犯罪的处理必须回避,另一方面却鼓励大义灭亲,这样的规定把人的尊严放在了什么地位?凡是大义灭亲的,如果不是罄竹难书到家人都不能容忍,就一定会有另外的利益。否则,连家人都会出卖,他还有什么人不可以背叛?这样的人不是很可怕吗?

    在西方法治国家,都有专门的《证据法》,其中几乎都规定了近亲属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譬如,德国的《证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可能给自己的订婚人、配偶、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等亲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等亲内有姻亲关系的人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究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予以回答。”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可以拒绝作证,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作证。也许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而对于打击犯罪有些不利,但对于维系家庭、社会的伦理基础显然是有利的。

    中国人很不幸,亲人犯罪,就必须备受情与法的煎熬。你不大义灭亲,可能因为包庇或者伪证而受到追究;你大义灭亲,将会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我们常说法律无情,但法律不应该仅仅是无情。在法律与伦理之间,不应该非此即彼。在西方法律中的近亲属免证权利,暗合甚至体现了儒家伦理精神,也在某些方面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也许我们可以作为参考和借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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