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息称,国务院5月27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推进城乡改革”部分提到,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于是,多数人颇有些欢欣鼓舞,认为是一大进步。
进步是有的,却只是一小步,甚至可能只是表述更准确而已。暂住证变居住证,解决了人们的疑问:我在自己的祖国居住,为什么还只是暂住?有的人在一个城市生活十几年,因为户籍解决不了,仍然只是暂住。现在改成居住证,OK,不用再说什么暂住了。抱怨吗?你已经由暂住变为居住了,有什么可抱怨?
但,现在的体制,户口承载的东西太多太多。只要你没有常住户口,不管是暂住证还是居住证,都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或许,这是过渡措施,逐步让居住证起到入学、住房、医疗,甚至就业的入门证作用,但它仍然与常住户口有一道鸿沟,持居住证的,依然是异乡客。
大多数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并没有废止,尽管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配套的,却是可以对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或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人质疑这个规章是不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但道理是一回事,没有任何法律行为来宣布它作废,那么它就有效。换句话说,现在很多地方正在尝试的居住证制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连部门规章这个层面的依据都没有。
所以,要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先废止《暂住证申领办法》,制定居住证的相关法规。做事情要有法可依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