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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醉酒驾车该不该扩大化?

(2009-10-12 19:45:36)
标签:

杂谈

分类: 随笔篇

近期,公安机关加大对醉酒司机的处罚力度,收到很好效果,广大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寄望该项治理能够常态化,“形成长效机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后醉酒驾车也许将适用刑法,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或将受到处罚。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

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不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看,都有比较充分的合理性,相信拥护者不在少数。但是,处罚与醉酒司机同车乘客,似乎就不那么入情入理。

报道说,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没有进一步详细和明确的说明,不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驾驶人员与乘客的关系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一起喝酒的,有的可能并不知道驾驶人员喝了酒,有的是搭顺风车,有的是付费乘车……没有劝阻、没有制止并同乘一车的情况不尽相同,处罚起来难度会很大,此其一。第二,醉酒驾车的主体毕竟是驾驶人员,具体违法犯罪的是驾驶人员而不是乘客,对乘车人进行处罚难免有扩大化之嫌。乘客固然应当劝阻、制止驾驶人酒后驾车,但毕竟是情理的范畴。要按此类推,与驾驶人员一起喝酒的也该追究法律责任,甚至,青少年犯罪必须处罚其父母 和老师,丈夫犯罪必须处罚妻子,官员犯罪必须处罚纪检干部,岂不将法律责任泛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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