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趣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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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宋代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无话可说。
明代天启年间,有位御史口才颇佳,一名太监心怀嫉妒,设法取笑御史,便缚一老鼠前去告状:“此鼠咬毁衣物,特擒来请御史判罪。”御史沉思片刻后判曰:“此鼠若判笞杖放逐则太轻,若判绞刑凌迟则太重,本官决定判它宫刑(阉割)。”太监自取其辱。
明代宗室朱宸濠府上养有一鹤,为皇帝所赐。一日,仆役带鹤上街游逛,被民家一狗咬伤。仆役到府衙告状,状词写道:“鹤带金牌,系出御赐。”知府接状,挥笔判曰:“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判词精妙在理,仆役只得服判。
还有一些婚嫁判词也很有意思。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想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判了一个字:“嫁!”
清代郑板桥任山东潍县县令时,曾判过一桩“僧尼私恋案”。一天,乡绅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抓到县衙,吵吵嚷嚷地说他们私通,伤风败俗。原来二人未出家时是同一村人,青梅竹马私定了终身,但女方父母却把女儿许配给邻村一个老财主做妾。女儿誓死不从,离家奔桃花庵削发为尼,男子也愤而出家。谁知在来年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上,这对苦命鸳鸯竟又碰了面,于是趁夜色幽会,不料被人当场抓住。郑板桥听后,动了恻隐之心,遂判他们可以还俗结婚,提笔写下判词曰:“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其二
明代宁王朱宸濠府邸在南昌,府中养有仙鹤,脖子上挂着一块刻有“王府”二字的铜牌。有一天,一只仙鹤忽然走进老百姓家,被狗咬得鲜血淋漓,奄奄待毙。宸濠大怒,命手下将那狗的主人抓起来,送到南昌府衙门去处置。掌管刑狱的推官问明情由,提起笔来,写下判词:鹤虽带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争,不干人事。当即将那个狗的主人释放了。宸濠听了,心里恼怒异常,却又无话可说。
吉水县两个农民的水牛相斗,其中一头水牛因为伤势太重死了。死牛的主人到县衙门告状。县尹胡大人听完双方述说,笑道:“这个倒是不难。”于是在状词上判道:二牛斗争,一死一生。死者共食,生者共耕。两家人听了,起初大觉惊奇,继而心悦诚服。
屠户王三与人合伙做生意,已经数年。每天五更,合伙人都是到门口这样叫喊:“王三,去买猪!”这一天,王三照常与合伙人一起出门,却没有回来。隔天早上,只听见合伙人在门口叫喊:“王三嫂,叫王三去买猪!”家里人甚是惊疑。过了几天,不见王三归家,他的妻子便跑来告官。县令问了有关情况,当即提笔判道:过门大叫“王三嫂”,已识家中无丈夫。立即传讯王三的合伙人。原来,是那合伙人在荒僻处将王三杀死,全部钱财据为己有。那人供认不讳,被判处死刑。
某地有一财主,甚为富有,与其父分开生活。一天夜里,一人在墙上钻洞,爬进财主家,被家人发现,一阵乱棒,活活打死。待到举灯一看,被打死的贼子竟是财主的父亲!报了官,当地有关官员觉得甚难判决:儿子打死父亲,本应判死罪;而当时只知道是贼人并不知是其父,按理又不应死罪。案件搁置甚久,后来送到京城刑部大堂,一位姓张的官员判道:杀贼可恕,不孝当诛。子有余财,而使父贫为盗,不孝明矣!结果这财主被判处死刑。
(“鹤带金牌”在两篇文章中都有,因是转帖,尊重原文,不作更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