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精神病人“惹是生非”负责?
众所周知,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无刑事及民事责任能力,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我们的生活中,精神病人引发的治安问题并不罕见,有的把人打伤甚至打死,有的砸坏他人财物。12月10日和11日,乌什县连发三起火灾,均是精神失常的阿某所为。经过边防官兵奋勇营救,大火均被扑灭。火警虽然解除,然而对纵火人的处置却让警方头疼不已。(据新疆法制报12月14日)
精神病人虽然不承担侵害他人的法律责任,但损失已然产生,危害已然造成,再难处理,执法部门也不能回避。
面对精神病人频频“惹是生非”,笔者认为,“防患于未然”远比“亡羊补牢”重要得多。
患者家属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不容推卸。谁也不愿意得病,但谁也无法完全避免得病。因为精神病往往是在遭受天灾人祸之后,承受不住巨大的心理压力造成的,患者的家庭大多已经受到重创,十分不幸,令人同情。大多数患者家属在监护方面克服种种困难,还是付出了很大努力的。但是面对这样一种顽症,很多患者家属在监护一段时期后,常常厌烦放任。他们或者没有经济能力将病人送医疗机构治疗,或者不愿照顾病人,任其到处流浪。尽管这样做往往也是迫不得已,但道德和法定责任不应回避。
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家庭应给于特别的关爱。家有病人是不幸的,家有精神病人尤其不幸。让病人及时就诊,让病人得以康复,是每个家庭的心愿。退一步,毕竟,对家人来讲,患病的是亲人,如果不是万不得已,一般人谁也不会放弃治疗,忍心看着自己的亲人流落街头。所以,当这样的家庭遇见困难时,全社会都应伸出手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做好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也是民生,也是消除社会隐患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此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帮扶精神病患者家庭、收容管理流浪精神病人的有关机制,使精神病患者能及时就诊,家人不遗不弃,流浪精神病患者不再流浪。如此,无辜的伤害,无奈的受损,应可减少乃至避免,则百姓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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