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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的遗属更需要捐助?
邱兴华被执行了枪决。在中国,邱兴华的死引起的反响也许不亚于萨达姆。从邱兴华案中的“情杀起因”,到“司法精神病”鉴定争论,以及社会捐款一边倒倾向邱兴华的家人,就像一出情节刺激的电视连续剧。尤其是“剧终”,邱兴华的家庭和另11位无辜被害者的家庭,受到“冰火两重天”的对待。邱兴华的家属得到了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各界关爱,“看上了电视”,“用上了手机”,“搬到了郊区居住”; 而11位受害者家庭仿佛被社会遗忘了,索赔无门,生活维艰,缺乏政府和社会关怀,承受着精神及物质上的双重打击。如果就是这样的结局,真不知社会公平与正义何在?
我注意到,一些媒体开始了反思。他们认为,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造成如此窘况。而且认为,倘若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缺乏,将不可避免带来整个社会信仰滑坡、观念迷失、伦理堕落、良知泯灭、是非标准混乱的后果。
仅仅是媒体吗?
我始终认为,在这件事上,真正该反思的其实是所谓的法学家们,媒体只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是为了促进和保障人权的。中国的法治历史短,法律不够完备,法律意识、维护人权意识还很薄弱,这都是事实。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法律工作者来建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法规。要害的问题是,站在谁的立场、代表谁的利益、为谁说话?
一些所谓的法学家们,窃取了法律和人权的名义,到处信口雌黄,毁道乱国。不知出于何种用心,谁要说执法要考虑社会效果,他们就一棍子打过去,认为谁没有法治精神,仿佛法律和道德天生有仇似的。他们摆出一副法律无情的样子,实际上他们对广大群众无情,对邱兴华之流则有情得很。比如他们明知道法律赋予了法庭有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力,却不遗余力鼓噪,向法庭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打着司法独立、法律至上的旗号干扰司法独立。他们“言必称美国”,好像对中国的国情一无所知,对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怎样保护想都不去想,却对改善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权利异乎寻常地热心。他们对怎样治理违反社会公德、又是法律空白点的行为不去出谋划策,却谁治理就对谁指手画脚。他们虽然“不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却非常擅长,也非常乐意“打破一个旧世界”。至于打破之后的社会成本,那就不是他所考虑的。无力保护无辜者、善良者,却对流氓无赖或者无德之人百般寻找解脱之道,难道只有这样才能显示他们的学问吗?
可是就是在美国,在他们的“精神家园”里,执行法律也是很注重社会效果的。法制日报法学前沿版戴昕博士的一篇文章中提及:《基督教科学派观察报》(属于全美范围具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美国以芝加哥为代表的一些城市为打击本地的卖淫嫖娼活动,独辟蹊径,将嫖客作为曝光对象,一旦查获,不但要强制参加学习班、姓名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也会挂在专门的网站上供人观瞻。尽管其中提及诸多对行政部门的曝光手段不以为然的观点,但是没有任何反对意见涉及到“隐私权”这一惹人字眼。对比一下,不久前,深圳警方公开处理一批卖淫嫖娼人员,大家几乎一边倒,都在质疑这种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认为公开处罚有辱人格,侵犯了嫖客的隐私权(其实治安处罚的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公开)。2006年12月2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2007年度内华达州小姐卡蒂·里斯与其她年轻女性激情狂吻、袒胸露乳的照片日前被人传上了互联网,这些照片的曝光最终彻底葬送了她的选美前程。如果换在中国,恐怕又有许多法律界人士会指责组委会侵犯××权。
邱兴华死了。他留下的只有失去丈夫的妻子呼天抢地、痛不欲生,失去爱子的母亲悲恸欲绝、死去活来,失去父亲的幼子宛若一只孤燕,伶仃地走在外出打工路上……而这些,都在真实地发生着。难道这就是一些所谓法学家们希望带给我们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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