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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网传甘肃省会宁县三名城管协管员与商贩发生冲突。会宁县政府办公室迅速通过网络公布处理意见:县城管局辞退三名协管员,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三人行政拘留并罚款。
我无意为暴力“执法”的三名协管员辩护,但公安机关对“城管打人”究竟有无管辖权,各地公安机关的说法却不同。此前半个月,张家界城管执法时与摊贩和路人发生冲突,派出所接警后却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张家界市公安局面对质疑,公开进行了回应,认为:“派出所不予立(受)案依据充分。调查证实,城管工作人员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杨某某、侯某某发生冲突,属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且伤害程度轻微,尚未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该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为治安行政案件……”
这是公安机关熟知的标准答复,读者可自行查询相关复函和法律条文。但是,既然公安机关连管辖权都没有,会宁县三名打人的协管员为何被行政拘留?又如,今年3月14日,呼和浩特警方对5名执法中打人的城管队员处以行拘15日、罚款一千元处罚,公安机关越权管辖了吗?
公安机关以案说法,有助于普法,但是有时也会让人疑惑。比如平昌公安官方微博刚刚称“勿随意拍摄警察执法,法律不允许”,公安部又要求警察“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法律又允许了?
执法队伍要加强培训,包括公安和城管。关于公安机关对“城管打人”究竟有无管辖权,不妨请公安给城管上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