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的人生观
(2024-12-05 14:46:42)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
的人生观
近年常听到青年群体中流行“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的口号。觉得挺有迷惑性,故予试析,以明其理。
首先,“为自己”和“为大家”是两个根本对立的价值目标,无法统一。“为自己”就是唯自己利益是从,排斥“为大家”;“为大家”就是唯大家利益是从,排斥“为自己”。俗话说“一心不可二用”讲的也是这一道理。可见,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生理上,“为自己”和“为大家”都是不可同在,也无法过度的。
其次,“为自己”和“为大家”在事实结果上也根本对立,无法同一。例如,在一座楼里,有人为了打开自己家安装的电器,导致全楼配电室跳闸,这是客观上为大家吗?一些官员为了自己私利,贪污公众利益,这能是为大家吗?至于间谍叛徒之类,更是为了自己私利而出卖国家民族利益了,根本不可能有利于大家利益。
或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个人私利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受到国家保护。这是不是意味着主观“为自己”与客观“为大家”有一致性呢?非也!诚然,我国今天承认为个人谋私利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是第一,我们也同时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认为二者都“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我们同时认为,为个人谋私利的行为并不会自然有利于集体和国家利益,因为二者是对立的。事实说明,如果一个单位或国家中,人人都为自己谋利益,甚至不惜“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则该单位或国家集体利益不仅根本发展不起来,而且迟早会因民强国弱而垮台。
为什么有人会认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是具有合理性的呢?根本原因是这些人在观念上把集体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相加和了,既然如此,当然就会得出个人私利发展了,国家利益也会随之壮大的结论。但实际上,所谓集体利益并不是由个人利益相加构成的,而是一种与个人利益之和完全不同的新型利益形态。例如,一片池塘被污染了,所有鱼类个体的生命都会受到威胁;一个国家灭亡了,在国家内生活的居民个体也难以正常生活下去了。在这里,池塘、国家的存在就是集体利益,可见,所谓集体利益乃是与个人利益不同的新型利益形态,并且是远远大于个人利益之和的,个人的利己行为无法有利于集体利益发展,而集体利益的改善却可以为个人利益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在这一意义上,毋宁反过来说:“主观上为大家,客观上为自己。”这才符合历史的真实。
既然集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根本不同的利益形态,并且决定着个人利益,因而我们就应团结起来为集体利益而奋斗,即为我们的共同利益而奋斗。如果每个人在主观上只是“为自己”,那不仅无法做到客观上“为大家”,还必然会毁坏大家----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是已为诸多贪污腐败和变节分子给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现实所证明和正在证明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