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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不能只调动个人“为私”的积极性

(2024-12-02 16:17:40)

改革不能只调动个人

“为私”的积极性

个人是构成社会的最终基础,个人积极性是社会财富创造的最终源泉。一个社会制度如果不能持续调动个人的积极性,那是难以发展起来的,即便发展起来,最终也会被推翻,这是已为以往社会的发展史所证明了的,也为我国今天的社会发展现实所证明。

然而,个人的积极性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为私的积极性,即一切围绕个人利益转,个人私利是从,所谓“人不利己,天诛地灭”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为公的积极性,即一切围绕集体利益转,唯集体利益是从,所谓“公而忘私”、“国而忘家”以及现在所言“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都讲的是这种情况。

“为公”和“为私”的积极性在个人中的存在是复杂的。一种情况是有的个人完全是为着个人利益而生存,其一切言行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别无它求;而有的个人则完全是为着集体利益(人类、民族、阶级)而生存,其一切言行都是为了实现集体利益,别无所图。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既有为公的积极性,也有为私的积极性,是这二者的综合体,但为公为私两种积极性在个人存在中的比重不同有的人为公积极性比大一些,有的人为私积极性比大一些为公为私关系的复杂性在不同社会中的表现也是不同的: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社会中的个人大都是为个私利而生存,为私积极性支配一切但也有为民族、为国家利益而身的,如奉行“苟利国家生与死,岂因祸福避趋之”人生观的林则徐就是这样的人。历史上的“仁人志士”也大都能做到这一点;而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则为公利而生存和奋斗的人会多些,因为个人直接靠公有制而生存,国家法律和道德也鼓励和提倡“为人民服务”,例如目前我国就是这样。当然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的复杂性和历史的惯性,也会存在为个人私利而奋斗的人我国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贪污腐败分子就是如此。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在经济上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主要是与其充分调动了个人积极性、特别是调动了个人为私积极性有关。我国改开以前主要强调的是调动个人为公的积极性,所谓“斗私批修”就是为此服务的口号应该说,这一口号并没有错,也是符合社会主义“为公”的本质要求的。错的是完全否定了调动个人“为私”积极性的必要。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完全取消私有制,而应当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发展,以为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提供推动力,而要允许有制发展,就必然要靠调动个人“为私”积极性来支撑非如此社会生产力不可能获得充分发展的动力。但是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中,也出现了一种忽视调动“为公”积极性的倾向,号召个人“为公”的口号不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典型人和事少见了,甚至学校也不再强调“为中华崛起而读书”,“读书做官”论、“成名成家”论大行其道,“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为己”与“为公”相协调等骗人口号招摇撞骗,致使有学生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如此等等。此种情况应该引起党政部门的注意,历史表明,如果社会发展都靠个人为私积极性来推动,那是不可能实现目标的

总之,改革应把个人“为公”和“为私”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并引导个人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二者发生矛盾时,要强调把“为公”放在第一位。这样,中国式现代化事业能正常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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