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剑虹
“不作为”案件增多
近几年,媒体都对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懒政等“不作为”行为的案件进行了报道,引起人们的关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从1990年到1999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7万件,其中仅1998年受案9.8万件,是1990年的7.6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其受案范围已由最初比较集中的一般社会治安、行政处罚等几个领域逐步拓展到诸如知识产权、城市规划、土地矿产、教育、国有资产、网络等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有些案件令人瞩目:如去年陕西省的手机用户状告省政府及第一责任人———省长;河北邢台农民王志国状告卫生部对10多年前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不力和“不作为”行为,让滞后的法规无情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等。尽管行政诉讼胜诉率不到40%,但已是不小的进步了。
当前,“不作为”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渎职。渎职通常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没有尽职尽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危害性常常被低估或忽视。
查找“病因”
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象并不鲜见。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有的甚至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成行事的标准,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做自己的特权。
另外,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
可喜的是,从去年开始,一些地方如江苏省泗洪县和黑龙江省海林市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中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宣布,全国法院系统将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如何应对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不作为”该怎么办呢?目前除了少数公民或法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外,更多的人或法人是求助报纸、电视或“市长热线”。譬如:2000年12月19日,广州市某体育场的工作人员拨打了“市长热线”,反映单位大门两个月前由于下水道淤塞造成水浸问题,给每天晨练和过往的市民带来极大的不便。市政部门和内环路管理处都说此问题不属于他们管的范围,推来推去,就是没有人负责。“市长热线”还真管用,两个小时后下水道疏通了。
“市长热线”本来用于密切政府同老百姓的联系、及时促进一些问题的解决,可很多城市设立“市长热线”后差不多都变成“求助电话”了。市长主要职责不是代替所属各职能部门去行使职责。非用市长出面不能解决问题,恰恰说明这个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问题都非一把手不能解决,我们的行政机制、法律法规是不是存在漏洞?
多数公民或法人不愿到法院起诉政府职能部门。其原因主要有:一、有些法院并不愿受理公民或法人告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二、公民或法人在遇到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拖延办事时,往往采取非正常办法,诸如托人说情、请吃送礼等;三、很多法律、法规存在着条文不细致、程序不具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造成有些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
目前,有专家建议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时,扩大法院对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这种典型的渎职行为的受案范围,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诉机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