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为外资并购“诊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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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反垄断法涉及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这也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不同的是,其他国家有专门法律审查企业并购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我们是将国家安全审查纳入了反垄断法的框架。
因此,这涉及反垄断法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性法规和规章相互衔接的问题。中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6年9月8日生效的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2006年第10号令,规定包括了外资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在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反垄断审查专设一章即第五章,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具体包括营业额、市场占有率、境内拥有资产等等。
反垄断法在外资企业并购审查中,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外资企业并购可能通过了反垄断审查,但通不过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并没有收紧中国利用外资政策,更不是对外资企业念紧箍咒,其禁止的只是外资并购过程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国家安全的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