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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与良知的呼唤

(2012-11-30 17: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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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天理与良知的呼唤

----对职业申诉举报处理的几点思考http://s1/mw690/417dc475gcfb2e75ae270&690

这封信,是老夫非常欣赏的一位同事写给我的。收到多日了,如何回复一直在思考中。因为我无法给他一个完整、满意或正确的回答,主要是这社会的若干弊端和人性的若干弱点撮合在一起,加上十分不完善的法律和根深蒂固的人情世故,使他反映的事情有若干个“合理解释”(当然,全是站在自己那一方的思考)。尽管老夫也有观点,但仔细想来,也存在自我的局限性。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人,要做的事肯定也无法达到100%真空化。正因如此,老夫将自己的对话和信的原文放在博客上,给各位博友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给自己一个汲取营养的机会。(括号内为老夫个人观点,原信略有删减。)

 

     从去年底开始,申诉举报食品企业违规违法的信件始终未停,据了解,这种现象不仅仅在我们这存在,在其他县市、地区甚至外省也普遍存在。对于群众的善意监督和理性举报,我们一向持欢迎态度,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是对监管力量不足的有效补充。我们对于举报线索历来非常重视,处置也非常及时,同时举一反三,在监管中就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至目前为止,我们清查所有9家固体饮料企业,总共清理了500万张产品包装,上千万张食品标签,按照品种分门别类,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从源头杜绝了标签违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在申诉举报信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遭遇一些值得深思的现象,或者说困惑,值得总结和思考。

    【职业打假人,现在社会中,有人说他们是正义维护者,有人说他们是知假买假,有人说他们是以盈利为目的,甚至有人说他们是敲诈。老夫以为,他们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他们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他们的存在也逼迫与他们有关联的社会关系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完善自己来适应社会需要。仅凭这几点,老夫认可职业举报人的存在和行为,支持他们为荡涤产品质量领域的质量问题所做出的勤奋和努力。当然,具体个案还要依据实际,客观评判孰是孰非。】

    一、举报方式之惑

    据统计,去年至今,光史某某一人,先后多渠道反映已达30多封,第一次就一次性寄出同一内容的申诉举报信15封,途径涉及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大、食安办、信访、纪委、质监、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薛某某共计9封,邢某某5封,武某某15封,反映的事都是同类的。每一次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批转,我们都要按程序走一遍,分别书面回复,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再者,这种铺天盖地、狂轰滥炸式的举报方式,是否理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谁来消除?

    【其实,方式之惑根子还在诉求目的究竟为何。一事多投,渠道不一,形式上看,有让人不爽的一面。从我这说,批都批到手发酸。但有些问题,更多的是暴露出法规不尽完善,政府体制缺乏活力的缘由。就拿一事多投来说,总有一个汇集的口子,这个汇集处如何发挥功效值得思考。至于一事多投的本身也许当事人的心情急迫,也许有对政府层面的缺乏信任,也许……不管有多少种也许,老夫不欣赏、不鼓励、不支持这样的一事多投行为。因为,从任何一个角度,只要对事情来龙去脉做了完整了解,一事多投都没有站得住脚跟的理由。另一个角度来说,对行政资源也形成了浪费。】

    二、履职维权之惑

    按照规定,消费者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产品,有权维护自身利益。各地均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在工商部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也将生产者、销售者等同,负同样的法律责任。但举报人绕过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投诉到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我们的做法: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如查实,即进入立案查处阶段,按规定提取举报奖金发放举报人,若检查未查实或纯属诬告,书面答复举报人,这是我们的职责。对于举报人所要求的赔偿或者一赔十补偿,是否一定应该由我们介入调解并满足?如果企业不配合或者调解不成功,我们是否有责任?或者是否就一定要背负存在猫腻、勾结、行政不作为和地方保护的恶名?换句话说,我们对于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查处是职责,但对于举报人的要求满足,是否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假如不是,随之而来举报人漫天飞舞的申诉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否是我们的责任?是否有更有效的办法去应对?

   【履职也好,维权也好,一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尽管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人来说有相当的倾斜,但前提也需要他们学深学透学精,能够掌握住对他们利好的部分。凭心而论,对不少的职业打假人,老夫很是敬佩,敬佩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刻苦掌握专业技能的水平。尽管在现实中他们只是为满足个人目的将这些技能运用得淋漓尽致,那份敬佩依然深藏在老夫心中。至于你谈到的以一赔十的补偿,老夫观点,那是民事裁定,我们行政无权干预,当然尽力调解那是必须的,至于调解不成,后续的一切动作和行为就考证所有参与行为所有人的良心和良知了。我们没有能力改变对方,但我们有能力改变自己,并通过改变自己影响对方。老夫坚信,“为人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这样的氛围越深,那些我们不愿不想看到的曲意乃之恶意的指责会越来越少的。】

    三、法规适用之惑

消费者维权有其正当性,也有其对法规、对违法行为的理解。但是不能否认,对于某些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法律条款,不同的人肯定存在不同的见解。就像酒驾肇事,初始,法律界就存在争议,是按照危害社会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认定。回到我们接到的申诉举报,经调查,我们一直认为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也依法处理并监管跟进,对整个行业进行地毯式的清查,积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但是该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不安全性,该食品是否就是不安全食品?这是焦点,也是分歧所在,意味着申诉举报人的一赔十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

处理食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秉承几点原则:1、涉刑,我们一律移交;2、涉及食品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我们一律适用《食品安全法》从严查处;3、一般的违规行为,我们还有《产品质量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专门法规去调整。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们认为不像申诉举报人所言“标签违规,该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换句话说,假如企业印制标签存在笔误未校对出来,难道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去处罚,没收所有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和成品吗?《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杜绝伤害人身的现象,而不是涵盖了所有其他专门法,更不能包打天下。

【世界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的整个进程,食品工业作为其中一分子,也伴随着过程完成了优化组合,并形成与法律法规、社会认知、企业自觉等相协调的一个生存平台。而我国整体建设工业化过程充其量迈入中期向上,食品工业则因种种原因,现在还在工业化的初期徘徊。然而,我们的食品企业却要执行世界上最高的标准,也就是不亚于欧盟和FDA的标准。你对法规适用之所以有惑,老夫想,也就是缘于此吧。不知你还记得否,我多次强调,对我们所监管的企业要排排队,一是具有自觉行为,把企业当成事业来做的,监管的思路是用足政策、贴身服务,扶其做大做强做优;二是对具有自觉意识,但自觉行为不足的,监管的思路是加强督导力度,耐心反复纠偏,促其尽快赶队;三是对即没有自觉意识,又无自觉行为甚至是恶性竞争的发源地,监管的思路上则是紧盯不放,先礼后兵,直至将其“清理门户”。应该说老夫至今观点未变,这里我想更加强调,惩处违规违纪企业应该遵循二条准则,恶意的违规违法,不管事态严重与否,应从速从严从重予以惩戒,移送司法,清理门户是我们工作的目标。非故意和恶意的行为,只要不涉及安全项,都值得我们去协同共议排除问题根源,即使事态很严重,也值得我们的理解和同情。如此而行,真还有人曲意去扣帽子,也只能随它去了,不过老夫相信,人世有天理,人在做,天在看,也能看到。】

    四、形势复杂之惑

    由于近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民意沸腾,造成我们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我们深知,现在的舆论已然形成这样的误解:1、食品企业,必定是利字当头、唯利是图的;2、所有的食品企业,都是潜在的害群之马;3、食品事故背后肯定存在监管漏洞,有关责任人一定存在渎职失职行为,重者法办,轻者处分。类似的观点,或者说类似的民意已经绑架了上上下下所有的领导,包括我们质监部门系统。设问:假如公安机关也用怀疑的眼光看待每一个公民,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即使增加十倍的警力也是枉然。食品安全事故,其实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离不开体制方面的原因。像可口可乐,像沃尔玛,像麦当劳这些国际大公司,到了国内都会产生这样那样不可思议的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哪?撇开整个社会道德滑坡是否需要我们一个质监部门去力挽狂澜不说,我们基层矜矜业业、战战兢兢干事,深怕一不小心落入深渊万劫不复,真的是任务多、责任重、压力大、风险高。省局领导曾经说要把最有责任心、最有能力的人放在食品监管的岗位上,在干部提拔也要向食品监管人员倾斜,现在看来,能够做到全身而退,或者能够在必要的时候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都不容易!大家都在说赶超崛起,都说要服务企业,可是当企业真正需要维护的时候,我们却无能为力,只怕多为企业说句话就会扣来漫天的高帽,即使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什么时候能够让食品监管人员不再担心自身安危、不再抱着“多做多错”的观念、不再害怕上级问责蛇鼠一窝,我们就心满意足了。

对于申诉举报的处理,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改进,对于质监形象和声誉,我们看得很重,绝不愿意给单位给领导带来任何不良的影响;对于工作,即使再苦再累,风险再高,我们一样保持起码的职业道德,请领导不要怀疑。但是,我们也是人,是普通的一个人,我们有我们的客观实际,有我们的原则,如何平衡,需要上级领导的关心,需要理解,更需要支持。

古人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你既然已看出了复杂,就说明你还没惑呢!职业举报一系列曲折和复杂,说到底,在现实状况中,只能做一步说一步,走一步看一步,特别是在天理和良知没有形成强大市场的社会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式合理解释存在若干,试金石都难以测试是金子还是铁块的情景下,能做的、能做好的事就是求天在看、求真务实、求己放下。这里,老夫对处理职业举报相关程序明示主要观点:

一、对待举报的态度:

     对职业举报人的专业能力表示敬佩。

     对所有举报行为表示欢迎。

     对真实消费维护权益的举报表示赞赏和支持。

     对冲着一赔十而来的举报表示理解。

  对一事多投,企盼通过多方压力得到赔偿的举报表示不屑。

     对一边投诉举报,一边与问题企业沟通索取金额的举报表示轻蔑。

   二、接收举报后的处置方法:

  ★按照规定期限予以回复相关当事人。

  ★迅速组织现场核查,依据情况该立案,当立案;该移送,当移送。

  ★实事求是认定违规和违法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赔偿应力争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做好疏导工作。

  ★对非故意和恶意的查实行为,依个案情景,可在自由裁量权上予以调节。

  三、应对中应保持的心态:

  ★坚信人在做,天再看。

  ★无力改变别人,下力改变自己。

  ★相信天理和良知会回到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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