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是市场利益的再分配,其落脚点体现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上,这也是博弈双方的矛盾焦点。流通股股东对对价的满意度,决定着股改方案的过关与否,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与现在市场的平均对价水平比起来,清华同方原先方案的对价并不算低,但就是过不了流通股股东这一关;三爱富大股东的送出率也高于市场的平均水平,同样摆脱不了被否的命运就是佐证。
因此,为了股改方案能够顺利过关,各股改公司在与流通股股东沟通之后纷纷对方案进行修改,要么提升了对价的“高度”,要么扩展了承诺的“厚度”。反过来说,这些股改公司认为其“方案是合理的,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谎言也就不攻自破了。而这却正是由于对价支付陷入无序的必然结果。从笔者所考证的诸多股改公司方案看,对价依据五花八门,自圆其说,经不起仔细推敲,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少付对价。
尽管股改过程充斥着双方的博弈,但毫无疑问,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是股改的基础。丧失了这一基础,纵然所有上市公司都完成了股改,也不能说股改取得了成功,只能说中国股市已经是一个全流通的市场罢了。虽然截止目前有300多家的方案获得相关股东大会的通过,但并不能说明其方案都是合理的。事实上,透过股改,使我们看到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民争利的本质。而这种与民争利还表现在对价支付的无原则创新上。
既然是创新,就不能脱离有利于市场的发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但近年来的不少创新举措确实令人不敢恭维。如电广传媒的“以股抵债”被认为是解决大股东占款的一种创新,而这却是以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在时下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大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也是创新不断。然而不幸的是,这些无原则的、被“扭曲”了的创新脱离了其基本宗旨,反而成为非流通股股东与民争利的工具,也因之动摇了股改的基础。
显然,市场上股改对价的诸多创新是有其政策基础的。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思路,各股改公司自主制定股改方案,然后交由流通股股东进行表决,流通股股东只是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国资委在其《指导意见》中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有了这个规定,国有股股东为了控股地位(最低持股比例)就可能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特别是要求保持较高控股比例的情况下。国资委还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要局限于送股的单一模式,而要采取多种形式来支付对价。有了这一“尚方宝剑”,为了达到不付对价或少付对价的目的,保持国有股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价支付上的无原则创新也就应运而生了。
农产品的股改方案可以说是一种创新。作为大股东的深圳市国资委既没送股,也没向流通股股东派现,而只有一纸承诺:在方案实施之日起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每股4.25元(若发生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进行调整)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可笑的是,这样的方案居然也能通过。在农产品的方案中,深圳市国资委既然愿意出10亿元的资金回购,如果说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那又为何不愿来个能产生相同效果的10派10?况且10派10只需不到2.37亿元的资金。股改后农产品的股价一直在4.25元上运行,显然,深圳市国资委是在利用市场的投机性为其股改“埋单”。那么,农产品不费“一枪一弹”的一纸承诺也能算是对价吗?为了自身的控股地位,股改公司能够以这样的创新方案来忽悠流通股股东和整个市场吗?
农产品股改方案只是众多创新方案中的代表而已,其它的还有权证。某些股改公司为了少付对价或逃避对价,纷纷抛出权证这一创新产品。事实证明,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权证已经演变为市场的投机工具,也成为了机构投资者的“美食大餐”,流通股股股东从中得到的利益其实很有限,而这一切的根源均在于无原则的创新所导致的恶果。笔者以为,股改中无原则的创新应该休矣!
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051226/n2411334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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