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如此盛行,只因举报者常被“报复”
据《法制日报》报道: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透露出来的数字还是比较保守,如果是实名举报,百分之百的举报者都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打击报复,现在的腐败现象如此盛行,而且还有蔓延的趋势,只因举报者常被“报复”,“一把手”被监督失衡。
举报者为什么被“报复”,这一难题始终困扰着有正义感的举报者。
举报者往往是一些单位和部门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知情者或者是“被执行者”,他们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因此会匿名向上和纪检部门举报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但他们都会遭受到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
实名举报者会被“围追阻打”,甚至会“抛头颅,撒热血”。
典型案例: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李国福案。
1994年至2007年,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张治安编造了举报李国福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
汪成明知张治安报复举报人李国福而迎合张治安,滥用检察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利用上述举报信,安排检察人员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在张治安指使下,汪成又安排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
虽然最后张治安、汪成被绳之以法,但举报者李国福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匿名举报者会遭受“隐性打击报复”
所谓“隐性打击报复”,是指除明目张胆地以违法手段侮辱、伤害举报人外,借“合法”手段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特别是那些拥有“人事调配权”的被举报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义,对举报人做出职务任命上的“调”、“降”、“停”、“撤”决定,或者对其提拔实施“关”、“卡”、“压”等决定。
匿名举报的举报者大都是单位的知情人,但是为了自我保护,往往会采取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也在遭受“隐性打击报复”。
隐性打击报复的手段“层出不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领导人权力不断扩大,一把手拥有绝对的“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也呈现多样化形式,有些打击报复行为已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很难作出界定。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举报人举报后被“穿小鞋”被借优化组合掉、聘用合同期届满、提级晋升工资、发放奖金等机会将举报人转岗、下岗、解聘、不提级、不晋升或扣发奖金,通过末位淘汰制将举报者辞退甚至开除。这样举报者常吃着哑巴亏。
举报人得不到任何的“人身安全保障”和“法律支持”是被举报行为无法落实的真正原因,被举报者往往是单为或部门的“当权者”,可以为所欲为的对举报者实施各种“打击报复”。
我们国家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制度和程序建设。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国家应该早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举报法》,以法律的形式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2010年6月21日于桂林布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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