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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征“富人税”,怎平“穷人恨”?

(2010-06-18 06:16:08)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

                              粗征“富人税”,怎平“穷人恨”?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财政部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改革,这项改革是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一环,“目前暂不考虑个税起征点调整”。对于个税起征点调整这一热门话题,有关部门的答复是:仅仅调整个税起征点,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高收入阶层纳税不足的问题,需要进行综合改革。

 

    根据国家财税政策,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通知提到,要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类高收入的个税征收管理。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五个方面征收管理: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五)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这五项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似乎很细,但笔者看不出它对高收入者有强制性约束措施,为富者可能依然“我行我素”,效果可能微乎其微。

     为什么“目前暂不考虑个税起征点调整”,笔者的理解是:目前的个税征管办法存在明显的企业严、机关松,工资内收入征缴率高、工资外收入征缴率低,普通劳动者负担重、高收入者负担轻等问题。在发达国家,个税收入的90%以上来自于高收入者,而在我国,个税收入的65%以上来自于普通工薪阶层。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1000元,个税收入就要下降几个百分点,正因为如此,财税部门不能因为改革而造成税收下降的局面,这是谁也背不起的罪名。所以个税失去了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仅成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而非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

 

     更有甚者,2010年6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相关审计调查结果。自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这是国家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相关审计调查结果。

     我们看了报道哑口无言,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所谓的政绩和业绩,竟敢拿税收当作企业高管的“奖品”,向2万名高管每人平均返还2万元的税收,2万元,一个普通劳动者整整一年的收入啊!这就是我们的税收调节杠杆的作用。

     因此,这样的粗征“富人税”,实际上是加重了普通劳动者和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税收改革如果连个税起征点也不调整,岂不是对普通劳动者更不公平?

 

    如果说公众要求调整个税起征点是一厢情愿的话,那么政府应该有个合适的理由。谁都清楚,调高个税起征点带来的“税收负担”降低,根本不足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更无法解决高收入者游离于个税之外的问题。

     老百姓从来就不反对个税改革,问题是:如上述《人民日报》报道的那样,个税改革的天秤往那边倾斜,是“富人”,还是“穷人”?倾向“富人”,则会不断加大两极分化,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倾向普通老百姓,穷人就会得到政府的实惠,我们的和谐社会就会更加稳固。

 

     希望个税改革早日成功,更希望税收不要成为富人的“奖品”。 

 

 

                                              2010年6月18日于桂林布衣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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