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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推出的App Store应用商店模式快速发展,引起了各相关领域的重视,也引起了国内手机制造商商宇龙酷派的注意。近日,其推出的酷派Coolmart应用程序商店,号称为“国内首家3G手机应用程序商店”被多家媒体报道。Coolmart主要特点如下:
提供七个方面的资源下载:图书、影片、音乐、软件、flash、图片、主题,每项开放性资源均有大量资源可供下载。
包括资源、查找、资源库、下载中心、资源共享几个部分,不仅提供资料和软件的下载,还支持用户上传资源,类似于iPhone的应用程序商店的API开发者接口,供第三方开发者上传应用程序。
目前已使用于CDMA2000 3G手机酷派N900手机,后期将延展到酷派后期的绝大部分3G手机。
目前采用免费模式。期望制定合理的收入分成模式,引入众多的第三方开发者来参与。
虽然我认为移动应用商店在3G时代非常重要,也曾写过《不建移动商城的运营商必死
1. Coolmart可下载内容大都为版权类内容,在建立与内容商共赢的商业模式方面,与运营商相比,宇龙没有优势。
2. Coolmart支持用户资源上传,虽然这对丰富内容有好处,但明显增加了版权判别的难度,而互联网关于内容分享的版权“避风港”条款在移动应用商店中并不适用(见附注)。
3. 在Coolmart的内容收入模式中并未考虑产业链最重要环节——运营商的利益,无论是免费模式,还是收入分成模式,电信运营商都只起到了“管道商”的作用。如果下载量有限,运营商无所谓,如果下载量过大的话,运营商很难忍受这种“增量不增收”的现象。而Coolmart同时获得三大运营商认可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
4. Coolmart与酷派品牌整合,这使得其很难向其他终端商推广,而酷派自身有限的手机销量,限制其很难获得较大的投入。
内容不够丰富,不能建立良性循环的商业模式,投入有限,其结果是,Coolmart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卖“软件”的应用程序商店,更多的意义是酷派系列手机一个吸引消费者的个性化功能,甚至只是一个宣传的“噱头”而已。
附注:互联网版权“避风港”条款: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书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就不必承担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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