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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陷阱3g手机郑渊洁杂谈 |
分类: 信手涂鸦 |
如今,手机已是生活中的必备品,想不用手机还真不容易做到。“皮皮鲁之父”郑渊洁在5月1日写了一篇博文《从渴求电话到告别手机》,声明告别手机。他是我国第一个数字移动电话用户,迫于垃圾短信选择了退出。当时手机内置收费菜单的内幕尚未揭开,郑渊洁如果得知这些“黑幕”,会更加坚定退出的信心。但对于多数人还真是舍不得“扔掉”手机,只好暗自告诫自己:小心点就是了,不该按的键不按。可事情往往并不是我们想想的那么简单,也许是消费者的智商真的是抵不过那些“奸商”的脑壳“灵光”。
多年来,全家用的一直是诺基亚手机,情有独钟。某一天,3G手机铺天盖地的广告扑面而来,终于禁不住诱惑,购置了一部国产品牌的3G手机(品牌就不说了,人家不仁咱也不能不义)。在5月份的话费清单中,偶然发现多出两项费用:6元的手机视频费,6元的增值服务费,这里的手机视频业务尚未开通,增值业务更不知“增”在哪!跟大多数人的想法一样,为这几元钱真犯不着去理论,以后管着自己的手指别再乱点就是了。谁知6月份的清单还是依旧,一种憎恶、愤恨之情油然而生。想必这传说中的手机“收费陷阱”还真是绕不开?
不得不承认,买了手机,意味着买了“收费陷阱”。我国现在已有7亿多手机用户,“收费陷阱”造就的“利润”是超出我们想象的天文数字,手机“收费陷阱”无异于“趁机抢钱”,一边是强盗式的公然抢劫,一边是监管部门的视而不见,真是难以想象。手机的“收费陷阱”还要横行到何时?消费者还要被骗多少钱?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可为何没有限制功效?在巨大收益面前,利益链上的奸商们为何敢于铤而走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请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规定,信息服务商在计费前,必须有消费者的确认信息,在用户明确地做出“用”的选择后,信息服务商才能进行计费。显然,手机消费陷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明明白白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手机增值业务供应商、生产商结成利益联盟,在手机中设下让用户防不胜防的收费陷阱,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是明抢暗夺、掠夺消费者钱财的违法行为。信息产业部门应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手机还是要用的,但愿消费时不再战战兢兢,“收费陷阱”早日填平。